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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残联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管理,规范资金支出行为,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惠残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财社〔20xx〕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是指纳入市政府民生工程项目实施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
第三条 绩效考评总体目标:完成市民生工程实施项目要求的年度救助任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726元、三级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360元(具体分县区绩效目标见附件1)。
第四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是指通过科学、合理、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在每年的11月底前对当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公正、客观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对象是各县(区)财政及残联部门,考评范围是各县(区)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目标任务、实施效果、资金配套及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落实以及资金效益发挥等。
第六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根据绩效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进行综合考评,做到公开、公正,确保绩效考评的真实有效。
(二)科学合理。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以及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考评方式,确保绩效考评全面、客观、准确。
(三)绩效优先。通过绩效考评,加强和规范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综合效益。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考核指标
第七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主要内容:任务完成、资金配套、制度建设和项目管理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大类型。
(一)定量指标
1、任务完成。主要考评完成省下达任务数情况。
2、资金筹集。主要考评资金配套情况。
3、社会效益。主要考评救助政策知晓率、救助对象满意率及救助率等情况。
(二)定性指标
1、制度建设。主要考评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包括实施办法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制定、监督检查制度、政策宣传等。
2、管理规范。主要考评项目审核申报管理、公开公示情况、台账建立情况、资金补助情况、资金使用规范等。
第三章 考评分值设置和计算
第九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分值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定量指标占70%,定性指标占30%。
第十条 定量指标考评分值为70分。其中:任务完成指标25分;资金筹集指标25分;社会效益指标20分。
第十一条 定性指标考评分值为30分。其中:制度建度指标15分;规范管理指标15分。
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四章 考评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成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组成。
第十三条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评相关实施工作。考评工作人员可由相关工作人员或选聘的咨询专家组成,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残联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成立考评工作小组,负责本级和所辖乡镇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和相关材料统计报送及联络等。
第十五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自评阶段、考评阶段、评定阶段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自评阶段。每年10月30日前,各县(区)财政、残联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对本级和所辖乡镇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进行考评,对相关数据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完成自评工作,同时将自评报告和附件1、附件2上报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考评阶段。每年11月中旬前,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采取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核等方式,完成对各县(区)上报的自评结果、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初审工作。
(三)评定阶段。每年11月下旬,市财政局、市残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指标,以及实地考评情况,完成对各县(区)考评分值的核定工作,并形成全市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残联。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结果根据得分高低核定。95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85(含)—95分为良好等次,75(含)—85为合格等次,75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对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残联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改进意见,并督促县(区)财政及残联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各县(区)财政及残联部门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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