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方案
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点。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交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交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方案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5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贵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运营服务质量考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乘客体验为导向,将乘客乘车体验和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促进公交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客观公正。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标准,公平考核、公正评价,考核结果公开透明。
(三)双向激励。考核结果以“正向+逆向”方式与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挂钩,促进公交企业提质增效。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乘客满意度测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工作由市交委负责实施;乘客满意度测评由市交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年终考核工作由市交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联合考核。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符合《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公交运营企业。
第三章 考核流程
第五条日常考核每年开展2次,考核时间不固定,2次考核间隔不少于4个月。市交委以抽查方式检查车辆运营情况、重点场站管理、企业运营管理等内容,并评定日常考核结果。日常考核评价内容和方法见“公交运营服务日常考核评分表”(附件1)。
计算方法:日常考核分值=∑单份日常考核评分表得分日常考核评分表总份数
抽查线路车辆根据公众对各公交线路投诉建议及线路总体布局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的线路数不少于运营线路总数的5%,抽查线路车辆不少于线路配车数的5%。其中:车辆设施配备、服务标识、车容车貌、广告发布、行车服务、运营安全为抽查车辆考核项目,抽查时符合要求得满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运营管理、场站管理、企业自查、事故考核为综合考核项目,不符合要求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乘客满意度测评每年1次,采取网络投票、热线电话接听、现场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测评人数不少于市区人口的万分之三。乘客满意度调查使用“公交乘客满意度调查表”(附件2)
计算方法:乘客满意度=∑单份有效调查问卷得分有效调查问卷总份数:100%,其中:
单份调查间卷得分=∑(单项调查内容得分×调查内容权重)
单份调查问卷计算方法:每项调查内容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为10分,良好为8分,合格为6分,不合格为0分,单份调查问卷得分为各项调查内容得分与权重的乘积之和,满分为100分。
调查内容权重:候车时间长度2.0,换乘便捷度2.0,服务态度1.5,出行信息服务1.5,乘车舒适度10,候车环境1.0,车内卫生环境1.0。
第七条年终考核于次年一季度实施。公交企业在1月底前向市交委提交年度考核自查报告,报告包括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落实社会责任情况、存在的问题、来年工作计划等内容。
市交委于2月中旬就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组织考核成员单位审核确认,并对照线路运营计划、目标责任书、企业安全服务管理标准,采取检查公交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查阅相关台账等方式对各项考核指标的计算过程、基础数据等进行实地查验。
年终考核评分使用“贵阳市公交运营服务年终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
第八条年度考核成绩根据日常考核成绩、第三方乘客满意度测评成绩和年终考核成绩,分别按照30%、35%和35%的权重进行加总计算。
计算公式:运营服务绩效考核成绩=日常考核成绩×30%+乘客满意度测评成绩×35%+年终考核成绩×35%
第九条考核结束后,市交委结合企业日常考核、乘客满意度调查及年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并在3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绩效考核报告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交委向各成员单位及公交企业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
(一)考核总分值90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考核总分值75分(含)—90分为良好;
(三)考核总分值60分(含)—75分为合格;
(四)考核总分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时,额外奖励企业500万元;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时,额外奖励企业300万元;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时,不给予企业额外奖励,不合格等次的`扣减企业当年政府购买公交运营服务资金1000万元,并由市交通集团对公交企业领导班子行政问责和经济处罚。考核年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额外奖励减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不予发放额外奖励。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市国资委党委综合评价公交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结果也作为市交通集团考核公交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额外奖励资金由市交委列入政府预算,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额外奖励资金与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一并清算。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公交企业应自觉服从和接受检查考核,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对在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扣减考核分值。
第十六条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严重失职、谋取私利等行为,将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测评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出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应解除委托协议,并追究第三方测评机构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公交企业应加强与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相关的基础数据采集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客观完整记录并统计考核所需的各项基础数据,并做到数据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本方案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案由市交委负责解释,涉及其它部门法定职责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内容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公交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方案2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晋政办发〔20xx〕23号)文件精神,依照《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一)公交运营补贴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原则;
(二)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政策资金支持原则;
(三)财政补贴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公交企业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五)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
1.市区公交企业运营的城市公交、城际公交、旅游公交由市级财政补贴。
2.各县(市)运营的“城市、城际、城乡、旅游、镇村”公交由属地县(市)财政补贴。
三、补贴方式
(一)城市公交
按照“规制成本-规制收入+绩效考核奖惩”的方式补贴。
1.规制成本
①人工费:含城市公交企业管理人员、驾驶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建立驾驶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上年度驾驶员年人均工资为基数,与当地同行业职工工资增长额保持同步。
严格控制非公交驾驶员的工资增长,逐年压缩非生产性人员数量。在目前工勤管理人员人车比1:1基础上,利用3年时间达到0.5:1。超出规定比例的人员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②折旧费:用于支付城市公交购车费用(含购车利息),不得挪作它用。经市政府批准购置的城市公交车辆按8年计提折旧费。车辆报废按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需提前报废车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剩余折旧费一次性计入当年补贴。
③能耗费:纯电动公交车运营产生的能耗费用。按高峰、低谷和平时段的实际平均值核定。以车辆类型核定每百公里耗电:8米车耗电量63度;10米车耗电量73度;12米车耗电量83度。能耗费用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④车辆修理及轮胎消耗费:城市公交车保养维修和轮胎更新费用。车龄3年以下,当年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费用的10%,车龄3年以上8年以下,当年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费用的15%,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⑤保险费:含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客运乘运人责任险。事故赔偿超出保险赔偿之外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⑥安全费:车辆安装的定位装置、配备维护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演练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
⑦场站租赁及维护费:保障城市公交企业正常运行产生的场
地租赁及维护费(含用水、用电、取暖费)。
⑧信息化系统维护费:城市公交车辆、站点安装的网络信息设备,企业管理调度建设的信息平台及网络系统维护费。
⑨车辆审验费:城市公交车辆上牌及年度审验费。
⑩企业提供城市公交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
2.规制收入
城市公交运营车辆产生的`投币、微信、支付宝、IC卡等电子刷卡收入。国家及省、市、县下达的相关补贴补助资金收入。利用场站及车辆产生的广告、包租车辆、出租场站等固定资产的收入。
3.绩效考核奖惩调节
①为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将公交企业广告、包车、场站及房屋出租收入总额设为奖励基金,以20xx年为基数,20xx年及20xx年两年以年递增50%下达目标值,20xx年至20xx年的目标值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另行明确,完成目标值且考核优秀的按奖励基金增值部分的50%进行奖励;完成目标值且考核合格的按考核基金增值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未完成目标值的不予以奖励,且从年度补贴资金中扣除未完成差额。考核不合格的从年度补贴资金中扣除5%。奖励资金不列入规制收入。
②能耗费、车辆修理及轮胎消耗费、保险费、场站租赁及维护费和上年度支出相比,节约的费用按照企业留70%、上缴财政30%的比例分配。企业节约成本费用不计入规制收入。
(二)城际公交、旅游公交
市区发往各县(市)的城际公交和旅游公交按照原核定客运班线票价与现行政府指定票价差额乘以实际载客数的方式补贴。
(三)不得计入补贴的费用
1.购置、建造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
2.固定资产盈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3.对外投资支出。
4.赞助、捐赠支出。
5.罚款、滞纳金、违约金。
6.城际、旅游公交除票价差额以外的其它费用。
四、公交车辆购置
1.城市公交、旅游公交、城际公交车辆经市交通、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由企业融资购置。
2.城市公交车购置以8年计提折旧费的方式偿还购车费用。旅游、城际公交车购置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补贴程序及审计清算
按照企业编制预算、主管单位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的程序进行,每季度预拨年度预算总额的25%。次年初,交通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对公交企业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审计,并会同财政、工信等部门对公交企业进行绩效考核。财政部门对审计报告和绩效考核结果审核后进行年度清算。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运营管理。交通部门要适时对公交企业运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适时对补贴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适时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加强智慧交通信息化管理。交通部门要督促公交企业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客流,调整运力结构,适时优化线路,提升服务水平。
(三)严格履行股东职权。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要按照《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章程》对公交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四)公交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形予以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
1.报送不实或虚假补贴申报材料。
2.运营服务绩效考核不达标。
3.不服从政府调度指令。
4.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20xx年6月旧办法失效后到本方案生效前的补贴事宜参照本方案执行。
公交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方案3
为保障城市公交基本服务供给,充分调动公交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积极性,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5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xx〕34号)、《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xx〕3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目的作用
建立贵阳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制度,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完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公益主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以市民可承受的出行成本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保障市民公交基本出行需求。
2.可持续原则。坚持公交基本服务标准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力相适应,企业经营保本,保障公交运营服务与财政扶持可持续,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3.奖罚并重。推动公交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运营成本约束与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激发企业不断提高公交运营服务质量、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适用范围
在贵阳市实施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活动,适用于本方案。市交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作为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主体。
(四)购买内容
本方案所称城市公交服务,是指在贵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城市公交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以及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务。
(五)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由市财政与各区财政分级负担,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市财政与各区财政负担的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由市财政及各区财政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政府购买机制
以成本规制为依据,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模;
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为手段,保证财政资金切实提升公交服务质量。
(二)提升企业经营活力
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及时拨付,提高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债务风险。
(三)保障人民出行质量
实施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直接挂钩,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的公交出行服务。
三、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预算方法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预算资金应包括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预算资金和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预算资金。计算公式为: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预算资金=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预算资金+购买政府指令性服务预算资金
其中: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预算资金=运营成本预算-主营业务收入预算
(一)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预算资金
该项资金根据公交企业执行规制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产生的运营成本预算与主营业务收入预算之间的差额计算。运营成本预算是指按照《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测算的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预算是指公交企业经营公交服务所取得的客运收入预算。
(二)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预算资金
该项资金根据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公交服务所需的实际运营成本进行预算,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购买公交企业完成政府要求提供的保障大型公益活动、应对突发事件和执行抢险救灾、为当地新产业发展进行的示范运行及其他政府指令性公交运营服务、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部门要求展示和播放的公益性广告以及在公交年度运营计划外新开公交线路提供的公交服务。下达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先将指令性任务需求报送市政府,获得批复后转发市交委,并在公交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后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公交企业测算指令性任务成本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交委。
四、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核算方法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核定资金根据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实发专项补助资金、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收益、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进行核定。若公交票价调整导致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核定资金为负数,则该部分资金用于弥补历史补贴欠账。计算公式为: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核定资金=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核定资金+核定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资金
其中: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核定资金=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实发专项补助资金-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利润×30%+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一)核定运营成本及核定主营业务收入
核定运营成本是指按照《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核定的规制年度企业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公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二)实发专项补助资金
实发专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县)财政实际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中,中央级财政专项补助是指根据《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xx〕159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xx〕86号)等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等。省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据实核定。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算公式为:
实发专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相应的资金使用安排原则、资金支持范围、资金申报、资金审核与拨付、资金拨付方式、监督管理等政策要求,由相应管理部门进行预算、拨付和计算,做到专款专用。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三)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利润
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利润是指公交企业依靠提供公交基本服务所需资产(车辆、场站等)开展多元化经营所取得收益,包括含广告、物业出租、车辆维修、加气(充电)服务和对外投资等业务所产生的利润。为鼓励公交企业依托主营业务发展多元经营业务,政府、企业按3:7比例分享多元经营业务利润,企业留存70%,用于企业扩大多元经营生产,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30%用于反哺常规公交政策性亏损。如公交企业多元化业务亏损,则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利润为零。
(四)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服务质量考核绩效指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成绩挂钩的绩效资金。由市交委按照《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成绩。服务质量考核绩效采用“双向激励”方式,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时,公交企业可全额获得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及额外的奖励资金,考核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减相应的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具体考核方法为:
考核结果为优秀,服务质量考核绩效=500万元;
考核结果为良好,服务质量考核绩效=300万元;
考核结果为合格,服务质量考核绩效=0万元;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服务质量考核绩效=-1000万元。
考核年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减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不予发放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奖励。
(五)核定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资金
市交委根据公交企业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书面证明文件以及公交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核定政府指令性任务合理成本,在清算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时一并兑付。计算公式为:
核定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资金=∑(各类政府指令性任务成本)
五、财政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
市财政局采用“分季预拨、次年清算”方式将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拨付公交企业,具体流程按照预算编制、季度预拨、服务质量绩效考核、核定应发资金、结算实发资金五个步骤操作。
(一)编制购买服务资金预算
1.规制年度上一年9月底前,由公交企业编制规制年度公交运营计划,提交市交委审核。
2.规制年度上一年10月底前,市交委以年度公交运营计划为基础,结合本方案及《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初步编制规制年度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预算,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本市公交基本服务需求以及市、区两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规制年度公交运营计划。
3.规制年度上一年11月底前,市交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根据正式确定的规制年度公交运营计划,编制规制年度市、区两级财政应负担的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所需资金预算,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规制年度当年,经市、区两级人大审查批准规制年度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所需资金预算后20日内,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向社会公布规制年度公交运营计划。市交委与公交企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二)分季度预拨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
市、区两级人大批准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所需资金预算后,由市财政局统一于每季度末前向市交委拨付规制年度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的25%,市交委收到后及时向公交企业拨付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
(三)核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1.规制年度次年2月底前,市交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2.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按照《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核定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四)清算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
规制年度次年5月底前,市交委根据已预拨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规制年度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多元化经营收益、实发专项补助资金、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核算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并进行年度清算。如已拨付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高于核定金额,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规制年度第一季度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预拨资金中扣减。如已拨付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低于核定金额,则在清算完毕后一个月内据实补拨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
市财政局应将各区财政应负担的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预拨与清算)数额及时行文告知各区。
六、监督与绩效考核
(一)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公交运营服务信用记录,对公交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厉查处,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市交委、市财政局建立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公交企业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的评价工作。
七、附则
(一)公交企业未经批准自行开通公交运营线路的,不予核发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
(二)本方案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案由市交委负责解释,涉及其它部门法定职责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内容由其负责解释。
(三)具备条件的区(县)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公交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方案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共交通行业监管机制,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公交运营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温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泰顺县20xx年度城乡公交一体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泰城交办〔20xx〕2号)以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泰顺县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是对城乡公交、城关公交运营企业提供营运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方案仅适用在泰顺县范围内从事城乡公交、城关公交经营的温州交运集团泰顺有限公司。
第四条 由县府办牵头组织交通、财政、教育、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单位成立泰顺县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审核小组(简称审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指导项目绩效考核;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考核、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县教育部门负责推进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各项工作;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公交运营安全工作监督指导;运营企业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上报,并对上报的数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影响考核实施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营运车辆、营运线路、营运服务、满意度和投诉处理、安全行车等六个部分。
第七条 服务质量考核中的投诉处理、安全行车等部分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考核,营运车辆、营运线路、服务规范、满意度等部分由乡镇进行测评,由审核组确定测评结果。
第八条 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九条 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实行计分制,以泰顺县城关公交服务质量考核评分与泰顺县城乡公交服务质量考核评分的平均数计,总分为1000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划分五个等级(分别用A级、B级、C级、D级、E级表示)。得分在900分(含)以上为A级;得分在800分(含)至900分之间为B级;得分在700分(含)至800分之间为C级;得分在600分(含)至700分之间为D级;得分在500分(含)至600分之间为E级。
(一) 年度考核为A级,全额享受运营亏损财政兜底补贴,同时给予50万元的服务贡献奖励。
(二) 年度考核为B级,按98%享受运营亏损财政兜底补贴,同时给予40万元的服务贡献奖励。
(三) 年度考核为C级,按95%享受运营亏损财政兜底补贴,同时给予25万元的服务贡献奖励。
(四) 年度考核为D级,按90%享受运营亏损财政兜底补贴,同时给予10万元的服务贡献奖励。
(五)年度考核为E级,按85%享受运营亏损财政兜底补贴,不享受服务贡献奖励。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E级:
(一)考核前对公交企业经营条件审查不合格的:
经营条件的审查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
(二)公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擅自停运、堵站、集访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前项所称的严重社会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大面积旅客积压滞留的,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发生群访的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被处以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服务质量信息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报送服务质量考核档案的,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服务质量考核自评材料,致使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发生一次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同等以上责任)(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为准);
(七)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应当建立通报告知制度和预警机制。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当将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待遇相挂钩,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应当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内容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在考核结果公布10日内书面上报县交通运输局。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严重失职或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应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确保工作的完成,并自觉自觉服从、接受和配合考核工作,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公交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交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方案5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员工队伍建设,健全科学分类考核评价机制,着力解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盈利性与公益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自觉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点、优质高效的出行服务,把政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xx〕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收入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潭国资〔20xx〕84号)文件要求,结合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的要求及原则
本方案所指绩效考核与管理,是指根据市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公交公司的总体要求,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薪酬计发的依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服务水平的要求,依法考核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公交企业属公共服务类企业,主要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同时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
指符合相关程序任命的公交企业负责人。
三、考核的组织
根据市委、政府的统一布置,由市国资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分项进行考核。市交通运输局和企业签定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下达考核指标,明确权责,确立考核与奖惩办法,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分季度、半年度进行督查,年终考核奖惩兑现。
四、考核内容
(一)经济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指存在盈利和盈利前景的企业,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9号令规定审核确定。
2、年度控亏:公交企业通过政府补贴在一定期间不能弥补亏损,采取该指标。
3、其他经济指标:由市交通运输局按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社会满意度评价指标
1、公众满意度。根据服务投诉情况和随机调查结果确定。
2、员工满意度。反映企业工资收入、工作环境、民主管理、奖惩机制等各方面的情况。
(三)服务质量指标
1、特许经营管理规范
2、驾驶员服务规范
3、营运车辆整洁规范
4、营运秩序规范
5、线路、站点站牌设置规范
6、服务投诉规范
7、其他规范
(四)综合评价指标
指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自身建设、计划生育、企业维稳及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贯彻落实等方面的综合考评。
五、考核方法
根据企业各自不同的特点,确定其相关指标的基本分值。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
年度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
(一) 经济指标的考核计分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年度审核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根据公交行业公益性服务为主、经济利益为辅的特点,确定分值为25分。
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5%,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
低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低于5%,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
每项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60%。
(二)满意度考核计分
满意度考核分值为30分。采取100分制测评和随机问卷调查,分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次,平均90分以上为非常满意,考核为满分30分,每增加1分考核得分加0.5分; 80-90以上为满意,考核为满分30分;70-80分为基本满意,考核得分28分;70分以下为不满意,考核得分25分。
(三)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得分
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分值为25分。具体考核计分按《湘潭市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四)综合评价指标考核
综合评价指标考核分值为20分,采用扣分制。其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负责人无绩效薪酬,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0分。
六、考核的奖惩
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依照考核计分结果,直接和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1、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工资是企业负责人每月的基本收入,按月发放,享受年薪后计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酬构成,基薪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基薪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大小确定,应合理拉开差距,其薪酬系数控制在0.7-0.9之间。
年度薪酬计算:
年度薪酬=基薪×[1+(考核分数-70分)/20]
考核得分低于80分时,企业负责人不享受年度薪酬;高于80分时,计算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酬,但年度薪酬收入最高不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6倍。
2、薪酬兑现
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实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市国资委会同交通及客管等部门审核确认的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数作为兑现薪酬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按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国资委将审核后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拟定其薪酬发放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决定通过后,兑现结算全年薪酬。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的80%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当期兑现,20%作为风险基金。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
企业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时,当年绩效薪酬应在任期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半年内兑现。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薪酬。
对在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进行专项奖励。
3、风险基金管理
企业负责人的风险基金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设立专账管理。
风险基金的扣罚:
(1)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负责人缴纳的风险基金的60%~100%。
(2)考核或审计中发现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存在潜亏、虚盈的,应相应扣减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束后结算发放。
七、薪酬管理与监督
1、企业根据本方案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市国资委在对其审核后予以批复。
2、按照本方案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逐步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发生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
同时担任多家公司负责人的,只能在一家公司领取薪酬。
4、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5、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绩效薪酬和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对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实行台账管理。
6、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方案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成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2)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超提、超发工资的,除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发;
(3)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发其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一岗双责”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按本方案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确定、薪酬结算方案。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总结报告。
(3)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的收入情况。
(4)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立情况及职务消费纳入个人收入发放的情况。
(5)企业负责人内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6)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7)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理由。
(8)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8、企业在市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后15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
9、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应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其母公司参照本方案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10、本方案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公交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方案6
为规范我市公交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的核定,激励公交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xx〕3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5号)、《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目的作用
为实施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制度,科学核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规模,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3.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4.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5.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并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符合《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界定的公交企业。
二、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构成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以及执行国家政策产生的成本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执行运营计划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能耗费、固定资产折旧、保修费、轮胎费、租赁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
1.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等支出和劳务费。职工工资是指公交企业所有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福利及社会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务费指公交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向劳务公司支付的劳务费。
2.能耗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天然气、电力费等动力支出。
3.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客运服务所需运营车辆、场站、车间、行政用房的折旧。
4.维修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及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等。
5.轮胎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发生的轮胎更新和修补等费用。
6.租赁费。是指公交企业以租赁形式租入运营车辆、场站以及其他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赁费用。
7.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商业险及企业购买的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险种的支出。
8.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赔款后的净支出。
9.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专门用于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及运营车辆附属安全设备等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包括定位装置费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安全防护用品、检查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设施和设备检测检验费等。
10.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成本,包括点钞服务费、场站设施维护费(含特种设备维修费)、场站水电费、站牌、投币箱维护费、保洁费、劳动保护费、无形资产摊销、安保服务费等。
(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所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支出的办公费、取暖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公务车费用、劳卫消防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招待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所筹集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三)执行国家政策成本
执行国家政策产生的必要支出指公交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产生的必要支出。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组织工作经费。
(四)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费。
(五)不纳入规制范围的支出
以下费用不计入规制成本。
1.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2.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4.公益性捐赠支出。
5.公益性广告、宣传支出。
6.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和其他不合理支出。
三、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核定方法
(一)职工薪酬的核定
职工薪酬按照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劳务费分别核定。
1职工工资核定
职工工资按照驾驶员工资和其他人员工资分别核定。
(1)驾驶员工资上限
规制驾驶员工资上限,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驾驶员工资总额上限=核定驾驶员人车比×规制年度平均运营车辆数×驾驶员平均工资水平
其中:
核定驾驶员人车比暂定1.9人/辆;
驾驶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取规制年度上一年贵阳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120%。
(2)其他人员工资上限
其他人员工资总额以20xx年实际发放数为基数核定。
2.福利及社会保险费核定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按照规制年度上一年核定工资总额及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据实核定。
住房公积金按照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核定工资总额的'12%据实核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4%、2%、25%据实核定。
3.规制年度职工薪酬总额小于核定职工薪酬总额的,据实核定;职工薪酬总额大于核定职工薪酬总额的,按照核定职工薪酬总额核定。其中,驾驶员人均薪酬水平不得低于规制年度上一年贵阳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4.劳务费核定
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且人均劳务费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贵阳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00%的前提下,按社会保障部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缴纳的单位部份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纳入劳务费管理的劳务费用,据实核定。
(二)能耗费的核定
1.能耗费根据运营车辆能耗类型、核定运营里程及单价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
能耗费=天然气消耗费+新能源能耗费
2.天然气消耗费核定
天然气消耗费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计算公式为
天然气消耗费上限=天然气百公里消耗标准×天然气车辆核定运营总里程/100×天然气单价
式中:
天然气百公里消耗标准暂定50立方米/百公里;
天然气单价取公交企业规制年度采购天然气的实际单价平均值,采购单价不应超过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3.新能源车能耗费核定
新能源车消耗的天然气费和电力费据实核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核定
公交企业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的折旧费据实核定,其中运营车辆折旧年限应为8年。
(四)维修费核定
维修费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保修费上限=保修费标准×核定运营总里程/1000
式中:
保修费标准暂定为262元/千公里。
(五)轮胎费核定
轮胎费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轮胎费=千公里轮胎费标准×核定运营总里程/1000
式中:
千公里轮胎费标准暂定为76元/千公里。
(六)租赁费核定
租赁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及费用据实核定。
(七)保险费、事故损失费核定
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的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费据实核定。
责任事故损失费以1700万元/年为上限据实核定。
(八)安全生产费的核定
在公交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之内,对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安全生产费据实核定。
(九)其他直接运营费的核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按不超过550元/千公里据实核定。
(十)管理费用的核定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2100万元/年据实核定。
(十一)财务费用的核定
财务费用按照公交企业客运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进行核定。银行贷款利息不得高于市国资委设定的利率上限。
(十二)执行国家政策成本的核定
公交企业按照国家、贵州省有关政策要求计提和支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组织工作经费据实核定。
(十三)税金及附加的核定
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费据实核定。
四、工作流程
(一)公交企业于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按照本方案,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形成运营成本自查报告,并对每项信息说明对应数据来源,供有关部门核实。公交企业随自查报告同时提供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台账。
(二)市交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于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与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规制报告。
五、附则
(一)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分类准确记录本方案中要求的各项成本费用和其他数据。
(二)本方案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案由市交委负责解释,涉及其它部门法定职责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内容由其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xx〕4号)同时废止。
公交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方案7
为加强我市公共汽电车行业(以下简称“公交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提升公交行业运营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交客运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4号)、《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xx年第5号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xx)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主体及责任分工
(一)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考核。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交行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考核,组织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各区公交企业的考核工作,指导各县公交企业的考核工作。
二、指导原则
济南市公交客运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参与实施公交监督考核评价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标准,严格考评,透明运作。
(二)分类考核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等个性化特点,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分类定责考核。
(三)对标考核原则。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与同行业优秀企业进行对标,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水平。
三、考核内容
(一)考核准备
市和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份公布次年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方案,内容包括考核主体、人员构成、工作安排、成果形式、报送时限等,并及时通知被考核企业。
市和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委托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与委托单位和被考核对象均无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考核工作;
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熟悉公交行业,有从事社会调查的经验;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方机构直接参与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的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与委托单位、被考核单位均无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2、近3年内与被考核单位无聘用关系;
3、不存在可能妨碍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情形。
在考核周期内,因被考核单位改制重组、发生产权变动、承担政策性业务,或因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对考核数据产生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考核指标、考核标准。
(二)考核指标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分为运营服务指标、行业管理指标、乘客满意度指标三大类,分别以百分制赋分,按权重折合后计总分,总分为100分。三类指标权重为:运营服务指标占50%、行业管理指标占30%、乘客满意度指标占20%。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计算公式为: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总分(满分100分)=4个季度的运营服务指标考核平均分×50% + 行业管理指标考核得分×30% + 2次乘客满意度指标考核得分的平均分×20%
因加分造成考核总分高于100分时,视为考核总分100分。
季度考核在次季度的第一个月完成,其中第四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季度考核得分=该季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得分+该季度专项检查考核得分。
1、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具体标准见附件1。其中因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道路维修、国家和地区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发车时间不正点应视为正点。
2、专项检查考核。根据公众对各条线路投诉建议及线路总体布局情况进行车辆抽查,每次抽查5%—10%的公交运营线路(运营单位线路少的可适当增加比例),每条线路检查2—3辆车。抽查车辆考核的平均值为专项考核得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行业管理指标的年度考核在次年1-2月份进行,具体标准见附件3。乘客满意度考核每年度进行2次考核,考核周期分别为1月-6月、7月-12月,两次考核间隔不小于3个月,单份调查问卷得分为各项调查内容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满分为100分。乘客满意度各项调查内容、权重详见附件4。
被考核单位应自觉服从和接受考核,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按规定要求提供数据和资料,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除相应分数。考核结果分别由市和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负责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由上述主管部门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市和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侵犯公交企业合法权益;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市和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运营服务指标
1.计划执行指标
(1)高峰时段出车率
①基础分20分:低于95%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高于95%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
②考核数据获取: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季度计划班次数;由公交企业提供GPS数据或提供数据接口的方式获得季度实际完成班次数;由考核实施单位以抽查的方式获取日完成班次数。
(2)高峰时段正点发车率
①基础分20分:低于95%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高于95%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
②考核数据获取:由公交企业提供GPS数据或提供数据接口的方式获取季度发车班次数和正点发车班次数;由考核实施单位以抽查的方式获取日完成班次数。
2.专项检查指标
(1)车辆设施:基础分18分。
①车门性能:基础分2分,车门破损不得分,启闭不灵或有自行启闭现象、密封不良、无防止夹伤乘客的胶条或缓冲装置的每发现一处扣0.6分,扣完为止。
②车窗玻璃:基础分2分,玻璃缺损不得分,闭合不严、漏水、推拉升降不灵活每发现一处扣0.4分,扣完为止。
③座椅:基础分2分,座椅、靠背不全、松动、有尘土、积水及油污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④扶手杆:基础分1分,扶手杆、拉环、立柱不全或松动每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⑤灯光照明:基础分1分,灯光失效、面罩缺失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⑥线路牌:基础分2分,顶牌、尾牌、腰牌缺一项扣0.3分,显示信息与线路不相符扣0.3分,电子线路牌出现故障扣0.3分;车内悬挂线路信息牌,信息内容与运营线路不相符扣0.3分,标有线路临时加班的车辆不在考核范围。扣完为止。
⑦车载设备:基础分2分,投币机、读卡机、扫码付费设备不齐全不得分,出现故障扣0.3分,扣完为止。
⑧车身外观:基础分1分,车身外表有不光洁,污迹,出现锈斑,凹陷脱漆每项扣0.2分,扣完为止。
⑨固定设施:基础分2分,车厢内未配备灭火器,安全锤或破玻器,缺一项不得分。
⑩便民设施:基础分1分,未张贴《乘客须知》、“老幼病残孕专席”、“儿童身高标志线”标识或车载电视失效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各类标识、张贴物:基础分2分。A.未张贴票价信息扣0.4分;B.未张贴“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等标识扣0.4分;C.车厢内四周车窗和车厢内各处张贴物出现不整齐、破损,不文明、违规张贴物及涂鸦现象的,发现一处扣0.4分;D.在车身规定位置未标明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扣0.4分;E.车门处未张贴危险提示,未设置安全站立标线的扣0.4分。扣完为止。
(2)车厢服务:基础分14分。
①迎客服务:基础分2分,发生不礼貌行为,引起乘客不满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②监督投币:基础分2分,未监督乘客投币,或发生逃票现象,每发生一次扣0.3分,扣完为止。
③温馨服务:基础分2分,未宣传、动员乘客为特需乘客让座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④文明疏导:基础分2分,未疏导乘客、吆喝推搡乘客或发生其他不礼貌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⑤车厢环境:基础分3分,未达规定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⑥安全控制:基础分3分,未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检查的,每发生一次扣0.6分,扣完为止。
(3)行车服务:基础分18分。
①仪容仪表:基础分1分,未达规定的每项扣0.3分,扣完为止。
②驾驶服务规范:基础分3分,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③定线定站行驶:基础分4分,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④有序进站:基础分3分,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⑤规范停车:基础分2分,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⑥文明驾驶:基础分3分,不文明驾驶引起乘车不适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⑦规范驾驶:基础分2分,发现不规范开、关门,不遵守交通法规,未执行安全操作规范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4)车辆整洁:基础分10分。
①车厢卫生:基础分2分,发现有污垢、污渍等不干净整洁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扣完为止。
②车身外皮:基础分2分,发现有脏污现象的,城市公交、区际公交一处扣0.25分,城乡公交一处扣0.15分,扣完为止。
③线路牌:基础分1分,发现不干净整洁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扣完为止。
④玻璃:基础分1分,发现不清洁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扣完为止。
⑤座椅:基础分1分,发现尘土、水渍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扣完为止。
⑥扶手杆:基础分1分,发现污渍、积垢、尘土的,每发现一处扣0.25分,扣完为止。
⑦车辆消毒:基础分2分,发现未进行消毒的,视情扣0-2分,扣完为止。
(二)行业管理指标
1.计划班次完成率
(1)基础分20分:低于98%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高于98%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
(2)考核数据获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年度计划班次数;公交企业提供GPS数据或以数据接口的方式提供年度实际完成班次数。
2.计划载客里程完成率
(1)基础分20分:低于98%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高于98%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
(2)考核数据获取:市交通运输部门审定年度计划载客里程;公交企业提供GPS数据或以数据接口的方式提供年度实际载客里程。
3.公交年客运量增长率
(1)基础分10分:低于2%时,每降低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高于2%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
(2)考核数据获取:市交通运输部门审定的年度计划客运量目标;公交企业提供年度实际客运量。
4.责任事故死亡率
(1)基础分25分:高于0.04(含)人/百万车公里时,每增加0.001人/百万车公里,扣1分,扣完为止;低于0.04(不含)人/百万车公里时,每减少0.001人/百万车公里,加1分;发生较大(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事故损失)同等责任以上事故的,不得分。
(2)考核数据获取: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同等责任以上事故死亡人数;公交企业提供GPS数据或以数据接口的方式提供年度实际运营里程。
5.百万人次投诉率
(1)基础分15分:高于10(含)件/百万人次时,每增加2件/百万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低于10(不含)件百万人次时,每降低2件/百万人次加1分。
(2)考核数据获取:确认有责任的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投诉案件数。
6.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1)基础分10分:未完成1次扣2分,扣完为止。
(2)考核数据获取:市交通运输部门审定。
(三)乘客满意度指标
共分七项指标:候车时间、换乘便捷度、司乘人员服务态度、出行信息服务、乘车舒适度、候车环境、车内卫生环境。按照“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的层级,由社会公众进行勾选评价。
乘客满意度调查得分达到80分时,乘客满意度考核得分为100分;乘客满意度调查得分高于80分时,每增加2分,乘客满意度考核得分加1分;乘客满意度调查得分低于80分时,每降低2分,乘客满意度考核得分减1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市和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将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抄送相关部门,为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提供参考。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公交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当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公交企业应当将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和人员日常工作评价与考核体系。
(三)市和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考核结果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及发现的问题通报公交企业,督促其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公交企业接到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及问题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向市和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整改报告中重点说明,明确已采取的管控措施和需要协调的主要内容。
(四)市和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
六、考核说明
(一)各区县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二)本方案由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1月31日。
公交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方案8
为加强公交企业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有效落实,结合《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晋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交企业。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
一、设立考核机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管理科,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科室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公交企业年度考核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修改本考核办法;
2.设定年度考核目标值;
3.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4.组织开展年度公交企业满意度调查工作;
5.公示考核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
二、设置考核指标
1.公交企业绩效考核内容:由设施与服务、安全与稳定、运营效率、行业处罚、任务落实、企业创收6部分17个指标组成。重点考核公交企业在运行质量和社会效益、资金运营效率及投入合理性、承担部分政府指令性工作计划和任务落实情况。
2.考核指标采用百分制,总分为100分。绩效考核体系及指标取值按照年度滚动调整与优化。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1.考核工作办公室每年初设置调整考核目标值,向公交企业下达考核方案。
2.考核工作组每年底组织开展年度公交企业满意度调查工作,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评分,提出意见并由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签字确认。
3.考核工作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及意见上报考核组组长进行审核,形成考核结果。
4.考核工作办公室自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工作办公室申请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重新考核。不予重新考核的,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当书面向公交企业说明理由。
5.考核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作为预拨公交企业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运用
1.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公交企业运行绩效划分为优秀(考核得分≥85分)、合格(65分≤考核得分<85分)及不合格(考核得分<65分)三个等次。完成目标值且考核优秀的按考核基金增值部分的50%进行奖励;完成目标值且考核合格的.按考核基金增值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未完成非主营业收入目标值的不予以奖励,且从年度补贴资金中扣除未完成差额。考核不合格的直接扣除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5%。
2.公交企业可将考核结果作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营管理层及其报酬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3.公交企业应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五、监督管理
1.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考核组取消其考核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在考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公交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2.被考核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受到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本方案由考核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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