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范文
产假
1、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终止妊娠)者,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视情况给予休假15-45天。
3、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员工,部门不得安排期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男员工配偶生育的,公司给予护理假5天。
6、女员工法定婚龄三年以上的为晚育,晚育女员工公司给予产假180天。已婚男员工的配偶符合晚育条件,该员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10天。
7、女员工产假及男员工护理假,假期工资照发。
哺乳假
1、生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公司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算作劳动时间。
2、女员工在哺乳期内,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哺乳假,假期工资照发。
节育手术假
公司员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工资照发: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取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结扎输卵管,休假20天;
结扎输精管,休假20天;
5、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公司视情况将另行给予若干休假。
第十一条事假
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年休假者,须在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十二条工伤假(2004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作保险条例》)
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总经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总经办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或者情况特殊,经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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