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制度细则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员工奖惩制度细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奖惩制度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 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 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六条 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七条 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八条 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 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九条 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 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一条 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 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四条 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五条 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 营业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六条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二十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条 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条 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五章 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 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记功一次。
第三十条 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创收纯收入按20%比例奖励创收人。
第三十一条 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工作努力,成绩突出,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记功一次。
第三十二条 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第六章 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条 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
第三十五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三十六条 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者,记过一次。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
第三十八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
第三十九条 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
第四十条 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员工奖惩制度细则2
第一条、奖励的条件、形式及程序
1、员工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将给予奖励:
1)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2)能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重大或特殊任务,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有显着成绩的;
3)在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上取得重大成果或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取得显着效益的;
4)为公司节约资金和能源有重大贡献的;
5)制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和业主及住户利益免受损失的;
6)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或违规行为,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7)见义勇为,维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避免重大损失有功绩者。
8)做好人好事并得到了业户口头或书面表扬、称赞者。
9)在集团内部及公司外部报刊杂志上发表稿件者。
2、奖励形式:
1)口头或通报表扬
2)发给一次性奖金
3)通令嘉奖
4)授予荣誉称号
5)晋升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经理将事迹书面报告和《员工奖惩表》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后,呈报执行总经理签署意见,由行政人事部执行。
第二条、处罚的种类以及形式
作为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内部管理,对员工过失按轻微过失、中度过失、严重过失三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
(一)轻微过失
1、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牌者。
2、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部门经理批准私自倒班者。
3、无故离岗十分钟以内者。
4、工作或服务态度不佳;怠慢业主(用户)或在与其打招呼时置之不理者。
5、不按规定使用对讲机及用语者。
6、安全管理人员非上班时间穿制服外出管辖区者。
7、不遵守交接班制度,以及未做好交接班记录者。
8、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司物品借给他人使用者。
9、不按部门工作规程要求工作;
10、没有遵守各部门订立的岗位职责;
11、拖延执行上级命令的;
12、托他人考勤(打卡)或代人考勤(打卡)。
(二)中度过失
1、轻度过失3次以及3次以上者;
2、无故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3次以上者;
2、旷工一天以上的;
3、在值班时擅自离岗、睡岗或违反操作;
4、不爱惜公司财产者;
5、没有尽职及时报告事故的;
6、服务态度差受到有效投诉的`;
7、当班时喝酒或酒后上岗者;
8、未经公司同意接受供应商或客户的馈赠查实者;
9、在考勤记录、统计、病假、报销等有欺骗行为;
10、未经公司授权自行配置或出借公司各类钥匙、重要财物及其他违纪行为者;
11、对用户(客户)使用亵渎性或辱骂性语言影响恶劣者;
12、其他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情节较严重的。
(三)严重过失
1、中度过失3次及3次以上者;
2、年累计旷工达6天以上的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
2、挪用或偷窃公司财产、同事财物,查证属实的;
3、在单位或宿舍内打架斗殴的;
4、对各级管理人员或同事恐吓威胁的;
5、虚报伪造发票冒领费用的;
6、煽动他人怠工罢工;组织、参与集体上访的;
7、对外宣传有损公司形象的内容或制造谣言,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
8、不服从公司安排或调动工作者;
9、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失贰仟元以上者、给公司经济或声誉带来严重损失的;
10、有意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
11、确认与公司业务竞争对手有联络,给公司带来损失(或潜在影响)的;
12、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3、亏空公款者;
14、袭击其他职员、主管同事或客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15、在工作中使用毒品、酗酒或赌博;
16、伪造公司文件的;
17、故意参与危害公司或其他职员的活动;
18、故意破坏公司设施、设备,工具情节严重者;
19、伪造个人人事资料者;
20、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为另一家公司工作的;
21、从公司领取薪酬、报酬,或报销方面造假或协助他人造假者;
2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者;
23、贪污(如收款但不出具发票的)受贿、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24、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或隐瞒工作过失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25、服务态度差,对客户投诉屡教不改或损害客户利益;
26、其他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的;
27、触犯国家法律及法规,被刑事拘留或受到更严重惩罚。
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过失处罚
过失处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
1、发生“轻微过失”者,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可扣款5—20元;“轻微过失”重犯者,将给予书面警告,书写改正保证书,并扣款20—100元;同一过失屡犯者,予以通报批评、降职降级或调换岗位,并扣款100—300元。
2、发生“中度过失”者,将给予书面警告,书写改正保证书,并扣款20—100元;“中度过失”重犯者,予以通报批评、降职降级或调换岗位,并扣款100—300元。
3、发生“严重过失”者,予以通报批评、降职降级或调换岗位,并扣款100—1000元;重犯者及严重违纪违法者,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对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递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处分时,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5、凡发生以上过失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6、以上提及的过失内容非尽完备,员工如有过失行为,而未列入以上各类过失中,公司有权决定过失类别,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经公司研究后增补的条、款,将自动成为员工行为规则的一部分。
第五条、处罚决定的签收
过失处罚由部门根据过失的事实表现填写《员工违纪处罚审批表》,《员工违纪处罚审批表》由失职的员工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失职员工保管,一份由各部门每月上报工资单同时报公司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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