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3 14:03:1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员工保险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1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xx%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xx%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离退休养老保险。

  1、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格情形:

  (1)公司依法破产后;

  (2)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

  (1)领取期限届满;

  (2)参军或出国定居;

  (3)重新就业;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疾病保险。

  1、对长期固定工:

  (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对劳动合同工。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因严重医疗

  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3

  1.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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