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员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7 11:42:1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汽车员工管理制度合集(9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汽车员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汽车员工管理制度合集(9篇)

汽车员工管理制度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汽车修理厂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详细规定如下: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忱接待车主,细心修理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听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务必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带给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谈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忱,修理工程确定要精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酬劳。

  7、严格执行门卫治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治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职责的零件、设备损坏要依据职责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治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职责到人,定期修理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惜公物,对于工具设备、修理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当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丧失。属个人职责的丧失,要视状况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职责个人担当。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资料并上交旧件,市内选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别状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治理制度,配件部要熟识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消失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职责。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治理、工艺治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修理一台,合格一台。要仔细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削减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状况予以惩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职责。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效劳。

  作业员是以时间来工作,治理者是以目标为中心来工作,这是治理者和作业员根本上的差异。

  接待人员工作职责

  (1)听从经理的领导,接车时帮助技师观察客户车况;

  (2)接待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做到效劳热忱、周到;

  (3)具体填写《施工单》,安排员工作业,效劳工程填写清晰、明确、尽量避开客户与技师等人消失误会;

  (4)有筹划性地劝告客户增加作业工程及其购置美容;

  (5)协作营业目标、规划所分派职责实施;

  (6)检查美容效果,尽量满意客户需求,务必使每一辆车均满足而去;

  工作态度

  (1)做到顾客至上,热忱礼貌。对顾客要面带微笑,使用敬语“你好”,万事“请”字当头,“谢”字随后,给顾客以亲切和简洁开心的感觉。

  (2)努力赢得顾客的满足及店铺的声誉,带给高效率的效劳,关注工作上的技术细节,急顾客所急,为顾客排忧解难。

  (3)给顾客以效率快和良好效劳的印象,无论是常规的效劳还是正常的治理

汽车员工管理制度2

  第一条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第八条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汽车租赁公司员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4:18 | #2楼

  门店职责

  负责汽车租赁的经营与管理工作,工作目标:“开拓市场、服务客户、规避风险、提高效益” 。工作内容:“解答咨询、接待客户、业务洽谈、资信审查、车辆收发、签订合同”以及租赁业务中涉及的财务收支结算及相关票据的保管、整理、上缴,协助营运管理部做好车辆保养维修、年度检查、事故处理、欠租追缴和保险理赔工作。

  门店经理职责

  1 、主持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门店全部资产的安全;

  2 、制定门店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执行和完成情况;

  3 、传达学习公司经营政策和会议精神,落实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 、负责员工考勤,根据员工专业、能力和特长合理安排员工工作;

  5 、负责门店员工的纪律作风建设,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 、加强员工服务意识和素质教育,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7 、按照公司要求,负责门店员工着装、环境卫生和防火、防盗工作;

  8 、根据门店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议;

  9 、定期向营运管理部和财务部汇报门店工作完成情况,上报有关财务报表;

  10 、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协调欠租追缴、车辆收缴、违章处理等工作;

  11 、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车辆年度检验、保养维修、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工作;

  12 、负责门店周边地区客户开发和业务推广工作;

  13 、解决门店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协调门店与合作单位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

  14 、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会议;

  15 、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门店业务职责

  1 、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2 、按照公司规范的服务标准和要求,做好客户的接待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3 、积极向客户宣传公司有关租赁政策,解答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

  4 、保持门店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公司财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5 、负责客户身份证明及有关证件、资料的审核工作,负责会员申请和办理工作;

  6 、负责与客户查验车辆状况,核对车辆信息,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7 、负责待租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清洁工作,保证车辆完好、整洁;

  8 、负责停车场内的环境卫生,保证停车场干净整洁,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工作;

  9 、负责车损鉴定及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

  10 、负责每日车辆盘点和交接工作;

  11 、负责租赁合同、车辆交接单、各种单据、凭证、行驶证、养路费、钥匙等相关证件、物品、手续的管理工作,防止丢失和损毁;

  12 、熟练掌握租车规程,保证租赁信息和各种文件、报告、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整理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13 、做好财务收支、统计、结算、上缴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差错和丢失;

  14 、定期检查办公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办公用品种类和数量,保证门店业务正常开展;

  15 、催收和办理有关欠租、欠费及保险理赔事宜;

  16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车辆保养维修和事故处理事宜。

  汽车租赁公司员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8:55 | #3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汽车员工管理制度3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修理指令单和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修理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修理车辆进展预检,按标准填写《车辆修理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依据车队修理指令单和驾驶员的反映参照该车技术档案和修理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根本作业内容。

  4、调度人员将修理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修理车间。

汽车员工管理制度4

  为了更好的实施厂家的正规销售流程,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体现出本公司的整体形象和综合素养,现对本公司所有销售部人员做以下管理规定:

  1。全员上岗需用普通话和客户进行交流;

  2。全员个人卫生干净利落,男士发型规正,不易过长,女士不易披头散发,须盘发,无须佩带多余的`饰品,化淡妆,统一穿黑皮鞋干净无尘土,工装得体,佩带工牌;

  3。办公区域卫生销售人员人人有责。随时抽查,包括展车,展面展台,洽淡桌,烟灰缸,单页架,各自的办公桌,更衣室;(注:各自销售顾问在接待完客户后第一时间收拾卫生不得让垃圾成堆,地面,台面,车内外,烟灰缸保持清洁);

  4。全员须在上班点提前十分钟进入工作状态,结束卫生清扫,点名例行晨会,未出席者视为迟到处理;

  5。销售接待流程作业:前台站岗值班2名,副岗3名,有客户进本店前大院门口时前台站岗人员携带销售工具夹依次出门迎接客户,引导客户泊车,热情的引客户进展厅,展厅销售人员都应热情大方的喊“欢迎光临”副岗人员依次替补,副岗人员负责协助主接待人员的促成交工作;

  6。销售电话接听流程作业:电话铃响1—3声内必须接听,并礼貌专业的问候“您好,欢迎致电比亚迪xx神马店,我是销售顾问xxx 。很高兴为您服务”。语气舒缓,语速适中,口齿清晰。通话结束语:“谢谢您的来电,如有任何需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挂断电话前要确定......

汽车员工管理制度5

  一、目的

  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以保证公司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监督执行

  1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制定、执行、监督、统计、及实施处罚。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日常执行和常态监督。

  四、考勤制度

  1考勤制度是公司的一项基本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掌握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并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全面责任。

  2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执行考勤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3各部门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指纹、人脸识别签到的办法记录员工到岗和离岗的时间。考勤记录以考勤机签到记录为准。 4工作时间为早8:00到下午5:00,半日休息中午时间节点为11:30。 5上班前和下班后的考勤记录视为有效考勤记录,其它时间的记录将被视为无效记录或实施处罚的依据。

  6因工作需要或偶发特殊情况造成的迟到或漏打卡情况适用请销假管理制度,可填写请假单按流程审批予以免责。 7综合部为公司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检查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发现问题将及时与各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后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

  五、违规的'界定

  1迟到/早退:上班考勤记录晚于规定时间30分钟以内的将视为迟到。

  下班考勤记录早于规定时间30分钟以内的将视为早退。

  2脱岗:是指在上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的将视为脱岗。

  3漏打卡:正常出勤无考勤记录并附有请假条说明。

  4旷工:是指无故缺勤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擅自缺勤者将视为旷工。

  (1)假期届满逾期不到岗,并未再次办理请假者。

  (2)迟到/早退/脱岗时间在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视为旷工0.5天,当天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1天。

  (3)值班期间无故不到岗或擅自脱岗的。

  (4)因公外出期间办理私事或未能及时归岗的。

  (5)不服从工作调动,未在调令要求期限内报到的。

  六、处罚标准

  1迟到、早退、脱岗按照第一次10元,第二次20,2倍递增。

  2漏打卡一次20元/次处罚。

  3旷工按照半天50元、一天200元/次处罚。

  4员工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天的给于辞退。

汽车员工管理制度6

  第一条、工作原则

  一、为了使员工对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了解,在工作中能否认真执行、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1、凡本制度未尽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执行

  2、本公司员工必须坚持原则性,坚决维护公司利益,言行处事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3、本公司员工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和规定;

  4、本公司员工必须严守公司机密,对公司内的业务资料、财务资料、以及价格表等重要文件不得向外人和其它公司泄露;

  5、公司范围内拾到的财务,文件资料,不论大小应原封不动送交前台;

  6、对工作中的问题,如实记录反映,不得隐瞒和虚假汇报;

  7、本公司员工要有责任心、上进心,善于发现问题并积极主动解决问题,要为公司发展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第二条、工作纪律

  1、上班必须着工装,未穿工衣当天不做考勤记录;

  2、公司人员不得留长发或夸张染发,不得留胡须,时刻保持面部清爽、洁净;

  3、工作时间应持有良好的站姿与坐姿;

  4、工作间不得吸烟酗酒,及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

  5、上班时间不得串岗脱岗;不得私用公司电话;

  6、上班时间,不得打架斗殴,大声喧哗、你追我赶;

  7、工作场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工具商品摆放有序,物品轻拿轻放、严禁垃圾纸屑乱仍乱堆,下班时应做到:人走灯关空调(电扇)停;

  8、接待客户须礼貌用语、语气温和、以礼相待,严禁粗言滥语及争吵谩骂;

  9、电话接听需用普通话:“您好,尊尚汽车美容,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注意长话短说;

  10、作业时不得会见亲友,如有特殊情况须请示部门主管或经理方可;

  11、不得随意性开启客户车辆即动用车辆外出;

  12、不得翻动、偷拿公司、同事、及客户财物;

  13、会议规定,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场,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为保障会场安静顺利进行,参会者应将手机调成静音或关闭;

  第三条、工作考勤

  1、公司上班时间为:早上8:30~晚上18:302、早晚上下班员工必须打卡考勤机以作备案;

  3、每月休息4天,超出1天不记工资、全勤,全勤奖为(60)元;

  4、员工迟到30分钟之内,以每分1元作为处罚金,超过30分钟的以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不记全勤奖,不记当天薪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5、当月旷工累计三次或连续旷工超过三天的公司一律解聘,工资扣除50%;

  6、员工不得电话请假、当天请假、代假,(除特殊情况)如休假一天提前申请,提前写出请假条主管签字方可,三天或三天以上者需提前两天申请店长签字方可。

  7、假期结束应按时上班,不得中途电话续假或无故超假,(除特殊情况)中途续假和超假视旷工处理;

  8、离职需提前一月递交申请,待公司人事部批准方可离职,否则当月工资押金全扣;

  第四条、奖惩条例

  一、为维护公司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保障经营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此条例

  二、目的:“奖优罚劣”是奖惩制度的宗旨,要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小过即改,既往不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三、奖励内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部门主管或经理写书面材料呈报上级审批,予以表彰奖励,具体由经理执行;

  1、对提高公司管理和经营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的

  2、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3、为保护公司财产和顾客生命安全见义勇为的;

  4、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卓有成效的;

  5、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有显著成效的`;

  6、拾金(物)不昧的;

  7、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的,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的;

  8、培养和举荐人才方有成绩显著的;

  9、在全国及省市各类竞赛成绩优秀的;

  10、在技术创新及业务考核中成绩特别优秀的;

  11、突发事件处理得当,妥善解决问题的;

  12、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单项工作成绩卓越的;

  四、奖励方式

  凡获公司奖励的员工,人事部将其事记入公司档案,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1、授予荣誉称号;

  2、现金或工资提升奖励;

  3、旅游奖励或休假奖励;

  第五条、惩处

  一、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度不同等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擅自脱岗、串岗、工作时间做私事的;

  2、工作时间不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指派,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的;

  3、对顾客不礼貌、没有使用文明用语,没有进行微笑服务、态度冷淡的;

  4、拾到物品不上交,偷拿公司、同事、及客户财物的;

  5、私自收取客户财物的;

  6、因业务知识、专业技能不熟练,责任感、敬业意识差影响到本职岗位工作及客户不满意的;

  7、严重责任技术事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8、违反公司防火防盗安全守则规定的;

  9、故意损坏破坏公司财产的;

  10、在公司工作场内吸烟酗酒的;

  11、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张贴通知散播谣言的;

  1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公司或客户车辆的;

  13、工作时间聚众闹事、与客户、同事发生争吵斗殴,煽动员工集体怠工、罢工的;

  二、处罚方式

  1、书面警告;

  2、记过处分;

  3、辞退或开除;

  4、经济处罚;

  三、凡接受处罚的员工,人事部将其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安全守则

  一、安全管理

  公司按照“谁部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安全工作及安全隐患,对维持公司安全方面做出成绩的员工,依照员工奖励条列给予一定的嘉奖,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关的处罚,具体金额可视情节大小而定;

  二、火灾事故处理

  1、如发生任何火灾事故,必须保持镇定,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和公司经理与总经理电话;

  2、火场只有一人时,先报警、在扑救,两人以上,一人报警,其他人扑救;

  3、报警时要讲清自己姓名、单位、部门、起火的准确位置,燃烧物质、火势大小、以及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等情况;

  4、在安全情况下,利用最近的灭火器材尽力将火扑灭,切勿用水或泡沫灭火剂扑因漏电而引起的火情;

  6、把着火现场所有的门窗关闭,并关闭所有的电器开关;

  8、员工应积极参加防火演习,熟记火警讯号、火警通道、出入位置及灭火器具的使用方法等;

  第七条、宿舍纪律

  1、员工一律不得带外来人员在宿舍逗留,住宿;

  2、宿舍内物品应摆放整齐,地面保持干净,不乱堆乱放,起床被子叠放整齐,做到勤洗勤晒;

  3、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亦引起火灾的电器,禁止擅自牵接电线;

  4、宿舍内要文明礼让、互相帮助、图结协作、不骂人、不打架斗殴;

  5、宿舍内不大声喧哗、乱敲乱打、以免影响到其他同事休息;

  6、住宿员工务必做到十点之前准时回宿,十点准时熄灯睡觉;

  7、宿舍内严禁搓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非法不轨行为或事件发生;

汽车员工管理制度7

  车修理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检验人员依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仔细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工程,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肯定要严格掌握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修理或更换,并准时通知有关人员和负责人。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需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不合格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设备治理及维护制度

  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把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2、操作工对设备要爱惜,并负责根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展定期保养,做好保养记录。日常使用中,班前班后仔细擦试设备及加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常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3、制止私自操作设备,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负责。

  4、设备修理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协作,并做好修理记录。

  5、设备发生故障应准时停机,马上通知车间调度或负责人,请修理人员检查排解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解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帮助修理人员排解故障。

  6、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峻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领导批准。

  7、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全部记录,并归档,以便检查。

  汽车配件材料治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治理制度,库房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依据修理需要准时编制选购规划单并经领导批准。

  3、材料及零配件入库前要经审核并进展验收,未经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入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6、保持库房干净,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库房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依据修理工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经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需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治理工作,对全部旧料要回收入库。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

  10、库房每个月进展一次清仓盘点,消退过失,压缩库存。

  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为保证生产正常进展,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必需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展生产作业。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需按规定穿戴劳动爱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岗,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车间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治理,易燃物品必需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应配备有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全部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安全使用,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常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需切断全部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汽车员工管理制度8

  1、修理车辆进厂修理,由业务部门负责在进厂登记本(或电脑)上做好登记工作,记录进厂时间、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报修工程、车辆装备的齐全状况(如有缺件应具体记录)、油箱中存油量等内容。一般状况下,随车工具等与车辆修理无关的物品由托修方自行保管。如需置于车内,应清点登记并上锁。登记完毕后双方经手人员共同签字,办理车辆移交手续。

  2、业务部门应对进厂车辆进展标识,待修车、在修车、竣工车应分别在不同区域停放,以免发生意外。顾客车辆由厂保卫部门负责看管。

  3、车辆修竣检验合格后,由厂方通知托修人验收付款,然后由业务部门与托修人当面按进厂时登记清单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交接完毕后由业务部门在出厂登记本中做好记录,并开具出厂证,厂门卫凭出厂证查对车牌号后放行出厂。

汽车员工管理制度9

  1、竣工出厂合格证是汽车二级维护质量合格的凭证。

  2、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检验员统一治理。核发出厂合格证时,应仔细填写[汽车修理竣工证]销号单,销号单应妥当保管,使用完毕后准时送交运输治理核发部门核销。

  3、竣工出厂合格证凭质检员签发的“汽车修理检验签证单”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核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在发放使用中应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假维护、假修理、假的发票等现象的发生。

  4、没有经检验员签署的汽车修理检验签证单,或汽车综合性能测不合格的车辆,都不得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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