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0 09:56:0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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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银行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引导员工廉洁自律、奉公守纪,规范员工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的管理,维护本行的名誉和利益,防止个人谋取私利,参照国家《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干部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上交登记原则

  1.员工在公务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不得接受或索取对方(与本行有合作关系或交易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以下简称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无法退还的,应当登记并按规定上交。

  2.总行员工上交的礼品、礼金全部上交;支行员工收受的礼品、礼金,统一上交到支行,礼品由支行负责管理,礼金(含各种代币券、卡)等必须上交总行管理。员工一次性收到的土特产价值未超过500元的,由所在部门或支行负责人确定处理,可不用上交。

  (二)双线管理原则

  1.总行员工上交的礼品、礼金,由人力资源部和稽核部共同管理;

  2.支行员工上交的礼品(除礼金外),由支行综合员和风险经理负责管理,总行稽核部定期检查。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总行稽核部

  1.负责受理总行员工收到的礼品、礼金和支行员工收到的礼金的上交,对未标明价值的礼品、礼金等进行价值认定,并造册登记;

  2.负责将员工上交礼品、礼金登记后,按照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移交总行人力资源部保管和处理;

  3.负责对员工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检查和监督;

  4.定期组织召开廉洁自律管理工作会议,并通报接受礼品、礼金,查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

  5.负责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未按规定上缴人员按照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2.负责将接受的礼品、礼金登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支行综合员保管和处理;

  3.负责对员工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向总行稽核部报告;

  4.定期组织召开支行廉洁自律管理工作会议,并通报接受礼品、礼金等情况。

  (四)支行综合员职责

  1.负责接受风险经理移交的员工礼品、礼金,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入账登记和保管;

  2.定期与风险经理对保管的礼品进行清点,防止变质、变坏和损失;

  3.负责对上缴的礼品的使用提出方案,报支行行长审批后用于本行经营活动;对上交的礼金报支行行长审核后,上交总行;

  4. 礼品、礼金的使用应同时报风险经理销账,综合员的账实须与风险经理的登记账册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须查明原因,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5.接受总行稽核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登记和上交

  第五条 员工收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按如下规定进行登记和上交:

  (一)收受的礼金以及各种代币券、卡,如购物卡、飞机票、加油卡、股票、旅游资格等,不论数额多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并上交。

  (二)收受的土特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支行风险经理收齐后上交支行综合员。

  第六条 受礼人在收到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后,应填制《礼品礼金上交收据》(附件1),主动上交登记;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应在登记上交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受礼人在一个月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情节严重且损害本行利益的作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总行稽核部和人力资源部应确定专人兼职负责礼品、礼金的登记(附件2)、收缴、保管、处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保管和处理

  第九条 严格管理上交的礼品、礼金,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所有上交的礼品、礼金,一律由人力资源部(或支行综合员)专人管理和保管。

  (二)上交的各类礼品,可兑现的,应上交总行稽核部转交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兑现,作营业外收入入账;无法兑现的由人力资源部用于行内经营活动。

  (三)上交的礼品如需留在本行使用的,经行长(或支行行长)批准后,作为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资产管理使用。

  (四)在使用礼品、礼金时,人力资源部(或支行综合员)应将其中一份使用支出凭证,交稽核部(或支行风险经理)销账。

  第十条 对于主动上交礼品、礼金的员工,总行将定期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四章 检查与通报

  第十一条 稽核部定期对总行和支行员工收受礼品、礼金行为进行检查,定期与总行人力资源部和支行综合员核对收受情况。

  第十二条 总行定期召开有关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全行收到礼品、礼金及处理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授权总行稽核部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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