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院员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一、人事调动制度
(一)、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院内各科室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商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2、护理人员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3、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经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院部讨论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随时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人事管理处填写科室调动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新岗位报到。
(三)、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调入对象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外单位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日起,工资参照正式职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参照同类(同年工作)人员执行。
(五)、对要求调出人员,在科室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经院部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二、毕业生入院制度
(一)、我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收相关专业应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
(二)、人事管理处负责拟定本年度用人计划、具体条件及招录方案,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
(三)、人事管理处根据院办公会议的讨论结果,对外发布招聘信息,进行按规定要求的招考。
(四)、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考工作,并将考试成绩报院部,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录取名单。
(五)、毕业生的人事关系逐步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引进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制度
(一)、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用引进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科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资格审定,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三)、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四)、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五)、外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应由区人才交流中
心代管。
四、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一)、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二)、通过院部初步考核,填写招聘人员报名表。
(三)、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四)、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五)、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六)、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五、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制度
(一)、医院招收各类协议工,首先由人事管理处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院部批准后负责办理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等手续,并负责办理调配、奖惩、福利待遇、辞退等事项,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办理。
(二)、医院招收协议工,由人事管理处签署劳动合同后统一调配给所属各职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负责考勤、考绩,提出奖惩或辞退意见,由财务科编报工
资表,经人事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三)、招用的协议工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四)、协议工录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内但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留用须续签合同,新录用协议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再留用。
(五)、协议工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的、发生重大差错、服务态度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医院有权随时辞退或酌情予以处罚。
(六)、录用外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涉及原单位争议时,医院不负责合同以外事宜,对争议之外由协议工本人出面和原单位协商,协调无效时和医院终止劳动合同。
(七)、协议工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参加社会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以双方协议达成的工资标准执行。
(八)、协议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院内相关执行。
六、考勤制度
(一)、全院实行考勤制,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全体科员考勤工作,每月如实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管理处。
(二)、各科考勤必须专人负责,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
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准确,有差错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
(三)、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假。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2、科室负责人未知下属人员去向的;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或未与科主任、护士长请假者;
4、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5、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四)、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人事科销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时销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七、请假制度
(一)、探亲假。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
(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
(6)、外来人员;
(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一)、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三)、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四)、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五)、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1)、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
(2)、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5)、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a、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
b、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c、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d、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六)、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七)、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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