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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行政人事部负责检查、汇总等工作。
第四条请假天数审批权限
1、一般员工请假2天内必须逐级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报行政人事部报备后方为有效。
2、请假3天(含3天)者,必须逐级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人事部报备,总经理批准后方为有效。
3、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请假须提前一天申请,经行政人事部报备,总经理审批后方为有效。
4、请假须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
第五条员工休假要留下联系方式,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任务急需,接到部门领导通知需返公司上班的信息后,应及时按通知时间返回公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公司时,员工应及时向部门领导说明原因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假期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七条假期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员工无论请何种假期须至少提前1天提出书面申请。如情况特殊无法提前请假者,须在工作时间开始前1小时内电话代请,不得短信请假,否则视为无效请假以旷工处理,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病假
1、员工休病假,须出具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例。
2、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3、从员工转正开始,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基本工资)病假。
4、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
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者,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者,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假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假超过10天以后,公司对其按待岗安排,待返岗后视情况安排工作。待岗期间不缴纳社保,其他待遇不享受。
5、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6、医生出具证明如有虚假,公司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事假
1、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事假。
2、员工1个月内事假累计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原则上员工请事假天数月度总计不得超过3天,年度总计不得超过12天。确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带薪(基本工资)丧假。
2、员工的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2天带薪(基本工资)丧假。
3、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另给路程假。
4、丧假遇有本休、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可以顺延。
5、转正员工方可享受丧假。
第十二条婚假
1、女员工年满23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2、女员工年满23岁后结婚带薪婚假6天。
3、男员工年满25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4、男员工年满25岁后结婚带薪婚假6天。
5、婚假遇有本休、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可以顺延。
6、转正员工方可享受婚假。
第十三条产假
1、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本休、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2、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
3、年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长1个月产假。
4、如遇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1天陪产假。
7、转正员工方可享受产假。
第十四条工伤假
1、员工在工伤期间发生工作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总经理和行政人事部。
2、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3、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基本工资)。
4、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5、工伤假遇有本休、公休假和法定节日,不可以顺延。
第十五条带薪年假
1、员工工作满1年可享3天年假,每满1年增加1天年假,最高限10天。
2、年假遇本休、公休、节假日顺延。
3、员工休年假必须考虑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年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
4、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年假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行政人事部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年假。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得享受年假
5.1员工当年度病假累计20天以上者;
5.2员工当年度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5.3员工当年休工伤假累计超20天以上者;
5.4员工当年休产假者;
6、员工年休假限当年12月31日前使用,原则上最多分两次休完。
第十六条倒休假
1、员工加班后,经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享受因加班产生的倒休假。
2、员工休倒休假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两周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同意。
3、员工休倒休假时,应在请假单后附有效的加班申请单。
4、倒休假只限当年有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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