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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招聘普通雇员的,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但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所从事专业或所学专业与拟聘雇员岗位对口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的;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三)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四)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为本市户籍人员配偶或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的。
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应聘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招聘普通雇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人员公开招聘。已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满1年以上且非因违法违纪解除雇用关系的人员,其自解除雇用关系之日起2年内视同持有《合格证》。
前款规定人员确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面向未持有《合格证》的本市户籍及市外人员招聘。市外人员应聘普通雇员除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的,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亦可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
第六条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以下简称基本素质测试)是评价应聘普通雇员者是否具备普通雇员所需基本素质的测试。
第七条本市户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基本素质测试。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九条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统一命题测试,合格线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划定,对成绩合格的人员统一印制和发放《合格证》。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试科目为《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分A、B两个类别。 A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专业技术类及辅助、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B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辅助及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第十一条基本素质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测试公告;
(二)考生通过互联网报名,网上付费并打印准考证;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测试;
(四)成绩合格的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市人事考务机构领取《合格证》。
第十二条《合格证》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三章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雇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初审;
(五)适岗能力测评;
(六)资格复审及考核;
(七)体检;
(八)确定拟雇人员名单并公示;
(九)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后,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公开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雇员岗位总数、雇员岗位空缺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雇员岗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计划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属各单位、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招聘组织单位(以下简称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招聘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同意的公开招聘计划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招聘组织单位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
第十七条资格初审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招聘组织单位在资格初审结束后3日内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初审结果和进入考试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适岗能力测评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也可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适岗能力测评具体方式和内容由招聘组织单位自行决定,其中测评内容要与招聘岗位要求相符,测评方式可采取笔试加面试、直接面试、实际操作、专家评估等方式,按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九条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到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雇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在公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对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资格复审应安排资格初审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主要审查报考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公告及报考岗位所列条件要求相符。考核可采取到报考者原单位实地调查、调档审阅等方式进行。雇用单位须对资格复审和考核结果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拟雇用人员名单由招聘组织单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拟雇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拟雇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雇用的,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其雇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雇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雇用。
第二十二条雇用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2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人员,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三)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凡参与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禁止其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测试、测评、体检、考核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测试、测评题目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测评,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应聘的;
(四)有其它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5年内不受理其应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其中尚未办理雇用手续的,取消其雇用资格;已经雇用的,解除雇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雇用资格的;
(二)在招聘过程中作弊等其它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的招聘实施细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xx〕5号)有关条款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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