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毕业后,小毕进了一家大型的国有企业。听说单位领导有意将自己送往国外深造,小毕庆幸自己找到了一个好单位,也觉得自己非常幸运。因此,工作中小毕自觉地加倍努力,经常自觉加班。但是何时能出国深造,领导并没有明确的答复。时间一长,小毕觉得自己受了欺骗,工作也不如以前积极了。
2006年2月,小毕又看到某外资企业登出了一则广告,广告中称:“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半年至一年”。小毕毅然辞职,并顺利地进了新单位。加入新单位的小毕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工作获得重视,得到出国机会。但是2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
小毕找到单位负责人,认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应小毕一定会考虑,但是几天过去后,单位还是没有动静。小毕觉得自己两次出国都没有成功,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却不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单位在其应诉书中声称,单位与小毕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单位具有送小毕出国培训的条款,因此,单位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来,因此并没有法律效力。
本期问题:
该外企是否需要按照招聘时广告中声称的将小毕送往国外培训,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这个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招聘广告的性质及效力;二是招聘广告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报刊、杂志、新闻媒介等方式发布招聘广告,许多求职者则通过这些广告应聘,对于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需要有清醒的认识,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表面有相似之处,但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别:(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要约邀请则不是;(2)要约通常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法律有规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受此限制;(3)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4)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所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分析,案例中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性质上只能属于要约邀请,理由在于:
首先,要约要求其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对象,而招聘广告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不特定的对象。
其次,招聘广告没有具备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