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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要依法用工

发布时间:2017-04-15编辑:小田

“单位辞退我的理由是,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但单位又没有证据。”从河北到北京打工的张军说,其实单位根本就拿不出证据。

类似张军这种试用期内无过错、无理由被辞退的现象并不鲜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随意与被聘者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人士认为,单位的这种做法给劳动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伤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有一种随时可能失业的危机感。其实,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有说法的。

试用期也该付报酬

日前,从河北到北京打工的张军向老板讨要试用期工资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房山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给张军一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845元。

去年9月,张军应聘到一家酒楼当服务员,双方约定月工资400元、包吃包住,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张军应聘后努力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且没有休过任何节假日,还加过两个晚班。可一个月后,该酒楼以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而且未付分文工资。

付出了劳动却拿不到报酬,天下没有这种道理。一怒之下,张军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酒楼付给张军工资。但酒楼不服,又起诉到了法院。在法庭调查时,酒楼不但不承认“月工资400元、包吃包住”的说法,还辩称已为张军支付了伙食费、住宿费520元。

法院认为,酒楼与张军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试用期也应按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法院驳回了酒楼的请求,为张军讨回了工资,保护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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