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4 18:05:42 职场 我要投稿

【精】加班的管理制度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加班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精】加班的管理制度15篇

加班的管理制度1

  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三条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厂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二章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四条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五条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售后、经营、投资部工程师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和周末继续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继续工作算加班。

  六条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经营部、投资部、国际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

  七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由行政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三章加班管理规定

  八条加班人员应提前向行政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的一个工作日:前补交。

  九条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十条加班时间以.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小时为.个工作日,累计小时为个工作日,累计小时为.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十一条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十二条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小时,超过者按小时计。

  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十二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十四条加班调休应在当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度。

  十五条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四章加班补偿标准

  十六条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内累计加班个工作日(含个工作日)以下,按调休处理;超过个工作日,则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十七条调休时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十八条加班补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倍计算加班补贴;

  (二)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倍计算工资报酬;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倍计算工资报酬。

  五章罚则

  十九条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二十条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倍处罚。

  二十一条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二十二条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元罚款。

  六章附则

  二十三条本规定于二零零五四月一日发布,自二零零五四月二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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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三月

加班的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并为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责任

  各部门主管、经理

  4.程序内容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应(工作日)加班补贴或者(假日)加班费。

  4.1加班申请及记录

  (1)工作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五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 加班申请交到总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给当地办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负责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2)周末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五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总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给当地办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负责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3)假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五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总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给当地办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负责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4)严格执行。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加班时数。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6)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包括分公司员工),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要加以额外说明。

  (7)领导出差。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的加班申请表交到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同时相关领导把批准意见传至相应的人事管理人员。

  (8)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4.2加班工资计算

  (1)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制作人)不享受加班补贴以及加班费。

  (2)工作日工作到晚上8点以后(即加班2小时以后),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周六、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3倍计算工资报酬。

  (3)加班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事核实后月底随工资一起发放。

  4.3调休时间计算

  (1)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2)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5.生效

  本规定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加班的管理制度3

  一、总则

  1.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鼓励高效率地工作,鼓励员工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各部门领导有责任在员工周报中对员工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量进行把关,并指导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3.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以调休或支付相应加班补贴的形式进行补偿。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除弹性工作制以外的公司所有人员。

  三、加班的原则

  1.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部门经理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的,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应急加班和计划加班。由于工作繁忙,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的,称为应急加班。需在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的,称为计划加班。

  2.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在正常工作日因工作需要的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销售部、技术支持部、产品部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延时工作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不算做加班。

  四、加班申请、管理程序

  1.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人员加班的安排和审核。

  2.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或邮件确认(显示日期和来往邮件内容)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加班。

  3.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部门经理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4.加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之前向行政部考勤员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应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应于本周星期五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所在的部门经理电话通知行政部门,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2:00前补交。

  5.加班时,加班人员应及时记录加班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加班结束后,加班人员应于次日12:00前,到行政部补填实际加班时间。

  五、加班时间计算

  1.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

  2.各部门领导安排员工加班时数的上限为: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8小时/天,且每周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每个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2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上报公司领导批复同意后方可加班,且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4.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六、加班补贴方式和标准

  1.加班补贴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个月内累计加班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下,按调休处理;超过4个工作日以外的加班时间,则根据当时公司工作紧张程度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2.调休

  1)调休时间计算。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2)加班调休应在加班当日起,两月内使用完毕,在调休期限内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个月。

  3)调休申请流程:

  A.根据项目周期及进度安排,员工申请调休必须由本人履行审批手续。根据调休天数上报相关领导审批签字,1天以上(不含一天)的调休须与职务代理人交接好工作后予以调休。

  B.调休前一天必须将《调休申请单》递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C.调休当日工时核算以标准工时为核算标准;

  D.原则上每次调休只能申请1天,由部门经理审批签字,特殊情况下,申请3天以内(含3天)部门经理审批后,须由分管副总签字。

  E.人力资源部依照实际加班记录确认可调休时间,对调休申请审核确认;

  3.加班补贴计算。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每小时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每小时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报酬。

  七、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间按3倍处罚。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工作的员工,取消加班补贴,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贴,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贴,并处以加班补贴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以开除处理。

加班的管理制度4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再次法规,结合本公司再次情况,特制定本再次。

  本再次适用于公司非提成人员及非再次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加班的再次及原则

  (一)再次:加班系指在再次工作时间外,因再次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再次工作者,称为再次。

  (二)原则:

  1.公司再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再次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再次作任务,原则上不再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再次内未完成的本再次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再次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再次,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再次计算,累计4小时为0.5个再次日,累计8小时为1个再次日,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再次的依据。(加班时间再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4.因再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再次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5.加班部门如需再次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再次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再次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请及再次

  1.工作日再次:

  需在再次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再次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再次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双休日再次:

  员工需在再次五下午下班前如实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再次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再次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节假日再次:

  员工需在再次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再次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再次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再次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公司再次安排加班者:

  不需再次填写《加班申请单》,由再次部统一汇总。

  为了更好地再次员工做计划的习惯,公司将再次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再次,因此加班制度,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再次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原则上其再次加班时间将视为再次。

  5.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再次临时计划加班者,员工需在再次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再次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再次或分管领导要在再次申请单上加以再次。

  6.领导再次或公出:

  如果再次提出申请时,需要再次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再次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再次征得领导的同意,并再次规定把未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再次时补签。

  7.加班打卡:

  无论是再次日、双休日或是再次日加班,员工均应再次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四、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再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再次;

  2、正常工作再次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再次培训;

  3、正常工作再次以内参加培训导致8小时以外再次的;

加班的管理制度5

  为规范各学校加班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班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利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完成全校性、领导临时交办或重大突击性且有较强时限性的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特殊安排的工作。

  二、加班必须达到既定目标和领导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不作为加班。

  三、加班实行报告审批程序:需要加班的教职工须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加班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中注明加班工作内容。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由校长审批后归入办公室存档登记。

  四、因事件紧急未履行加班报告审批手续的,应经校长安排或同意,由办公室作好加班记录,事后由当事人按程序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五、实行加班(含节假日值班)补助制度。加班(含节假日值班)给予补助,结合我校经费紧张的实际,标准为20元/天(半天为10元)。办公室要将加班情况定期进行公布,并作为核定加班费的依据,统一汇总,由校长审签发放。

  六、明确加班时间。加班的最小计算单位和审批单位为半天。白天加班时间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四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晚上加班时间超过两小时按一天计,两小时以内按半天

  计。加班前应提前通知办公室。

  七、下列情况不能审批为加班:

  1、效率低下或消极怠工,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任务的;

  2、因工作质量低劣或失误而造成工作返工的;

  3、加班应该能够完成但超过加班审批时间的;

  4、校领导临时交办但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

  5、因办与工作无关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

  6、上级抽调且已经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

  八、校领导加班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且加班费用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1、分管领导把关不严,随意出具加班审核意见的;

  2、科室负责人提供虚假情况,谎报加班事由的;

  3、工作需要确须加班,既不安排落实,也不按程序报告审批的。

  十、注意做好加班安全工作。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要注意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加班的管理制度6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行政部。

  2、行政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门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及基层单位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进行建议,行政部和总经理进行审批。

  (三)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四)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再以加班计算。

  二、文件内容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允许员工加班:

  ⑴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⑵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基地苗木养护,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⑷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发放值班补贴。(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产任务。)

  (1)员工在值班期间,公司给予值班补助和餐补,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情况确定。

  (2)员工在值班时处理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⑵内勤人员(含销售部、行政部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⑶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⑷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⑸倒班。

  (二)加班审批程序

  1、要求员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如员工自愿提出加班,应经上级主管部门经理同意后才可执行。

  2、加班前填报《加班申请表》(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

  3、规律性加班的.部门如生产部、研发部、基地等,加班员工同样要履行加班申请手续,但可以集中填写签字。

  (三)加班免除与时限控制

  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或倒休。

  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核对发现没有加班记录或与加班记录不一致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记录上下班时间。行政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

  ⑵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第(三)1款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贴:

  (1)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策划、工程部门员工;司机、食堂、保洁等后勤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2)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3)学徒、试用、实习等待岗人员;

  (4)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

  4、加班时限控制(文件内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时限限制)

  ⑴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⑵员工加班工作日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⑶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

  1、加班调休

  ⑴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经理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⑵员工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含5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安排。

  2、加班补贴

  ⑴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或经批准审批同意,按加班记录给予相应的加班补贴。

  ⑵为保障员工合法休息权利,公司不提倡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加班的,可优先按倒休计算。

  ⑶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需要在以后的月份安排调休的,可将本月需要调休的加班单独记录,以备调休时查用;调休时限为当年休完,连续调休天数不得高于5天(含5天);因工作需要暂未计算加班补贴的加班,在半年内不能安排调休的,在确定不能进行调休的当月,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五)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四、附件

  《加班申请单》[page]

  加班申请单

申请人:



部门:



职务:



编号:



加班时间



加班类别



年 月 日 时 ---- 年 月 日 时



共计: 天 小时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延时加班



加班原因:



部门经理



审 批



( )准 □补贴 □调休



( )不准 签字:



加班完成成果:



部门经理确认:



行政部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



人事审核及处理:



签字:



  备注:1此申请单为员工加班前进行填写及审批。

  2加班后请将此表交部门经理签字后送到人力行政部。

  3人力行政部依此表核算员工加班补贴或调休天数。

  4此表最终为行政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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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管理制度7

  关于加班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加班的管理制度8

  一、目的:

  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1、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

  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因工作岗位不能断续,需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或休息日突发事件称为应急加班。

  2、计划加班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由人事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3、特殊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发事件加班的`)可以事后补填《加班申请单》,并注明“补填”;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四、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由于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进行。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

  五、加班认定:

  1、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管理人员除法定假之外的加班;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六、加班补偿:

  1、加班调休

  员工加班后,部门应尽量安排调休,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日常加班工资(含周六、周日)=月编制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X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编制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X3倍

  七、执行原则: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2、员工加班必须在加班48小时之内填写《加班审批表》,走报批流程,于递交工资资料的同时一并交到公司综合部,综合部必须对员工的加班进行严格审核。员工主管、部门经理(项目主任)应切实加强加班申请的审批,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加班出勤者一律严惩。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

  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加班的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公司加班、值班与调休的管理,遵照国家《劳动法》的要求,每个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一般情况下,部门加班过多,说明本部门员工工作效率低下,部门负责人负有领导督促责任。

  2、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加班或调休。

  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加班审批

  5、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者必须由本人或部门主管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要注明加班原因及加班工作内容,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分管副总批准后交人事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

  6、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平时必须在下午16:00之前将加班申请单送至人事部门,周六、周日加班的必须提前一天将加班申请单送至人事部门。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7、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相关部门主管或负责人要加以额外的说明。加班申请单必须在加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至人事部门,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8、加班、加点的形式:

  a)平时加班、加点: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一次超过8小时的计为1个加班,一次超过2小时不到8小时的计为加点。

  b)双休日加班:常日班次的员工在双休日上班的.;倒班班次员工在倒班轮休日工作的。

  c)法定节假日加班: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者。

  9、加班时数:加班申请单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人事部将不定期地深入加班现场了解加班的进展情况,督察员工在加班期间保持应有的工作效率,一旦发现有冠加班之名而无加班之实的员工则马上进行处罚,通报全公司,以儆效尤。

  10、领导出差: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有的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全部签名的加班申请单交到人事部,同时相关领导事后回来后补签意见。

  11、加班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加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对于加班人事部门不予计算。

  第三章调休

  12、非一线员工(总经办、人事、供应、销售、后勤、财务、仓库、车间办事员)在非法定假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应在3个月内按加班的等同时间给予补休。

  a)补休的时间应为4小时的整倍数。

  b)补休可替代病、事假等。

  c)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在3个月内安排完毕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d)夜间值班人员如遇抢维修,(可按照规定补批加班申请单)可由部门第二天酌情安排休息。

  e)补休一般应由部门/车间负责人安排。部门负责人必须安排好人员暂代调休人员的工作,不能影响工作及生产的正常进行。员工提出补休的,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同加班申请一样,不论是部门安排调休还是个人提出调休,都必须提前一日填写调休单,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交人事部门统计。

  13、调休时间不影响当月的全勤奖。

  14、生产一线员工(机电仪维修工及倒班员工)

  a)补休可替代病、事假等。

  b)多出的加班时间当月计算加班工资与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第四章值班

  15、值班是公司为了及时发现、处理意外安全故障,安排特定岗位的员工在岗值勤。值班不等同于加班,值班期间或值班结束后员工可以休息。公司每月会按照规定发放值班费。

  第五章加班、值班工资

  16、生产一线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平时加班工资=月度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周末加班工资=月度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月度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

  17、年薪人员不计算加班工资,有相应补贴。

  18、值班费发放标准:

  一线员工晚上值班,工作无特别需要,次日尽量安排休息,休息算出勤,另外补贴40元,如果有工作需要第二天再上班,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可以再算一个班。

  值班期间如遇有突发性工作,按照加班审批流程执行。

  第六章附则

  19、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从20xx年1月1日起废止。

  20、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加班的管理制度10

  加班管理制度旨在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工作效率,同时也保障企业项目的顺利推进。它通过明确加班的定义、申请流程、补偿机制以及限制条件,为员工和管理层提供了公平、透明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提升团队协作效率,减少因无序加班带来的潜在风险。

  内容概述:

  1. 加班定义:明确何为加班,例如超出常规工作时间的工作,是否包括周末、节假日等特殊时段。

  2. 加班申请:规定员工如何申请加班,需要提前多长时间提出,以及审批流程。

  3. 加班时间限制:设定每日或每周的加班上限,防止过度加班。

  4. 加班补偿:详细说明加班补偿的方式,如工资、调休、补贴等,以及计算标准。

  5. 紧急情况处理:针对突发状况下的临时加班,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6. 监督与记录:建立加班记录系统,定期检查加班情况,确保制度执行的公正性。

加班的管理制度11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

  适用于x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

  各部门主管、经理

  第四条程序内容: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应(工作日)加班补贴或者(假日)加班费。

  第五条加班申请及记录

  1.工作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总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给当地办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负责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2.周末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总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给当地办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负责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3.假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总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给当地办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负责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4.严格执行: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加班时数: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6.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包括分公司员工),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要加以额外的说明。

  7.领导出差: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的加班申请表交到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同时相关领导把批准意见email致相应的人事管理人员,总部为x@x,分公司为各地办公室主任或考勤管理人员。

  8.加班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六条加班工资计算

  1.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

  (包括制作人)不享受加班补贴以及加班费。

  2.工作日工作到晚上8点以后

  (即加班2小时以后),付给其本人50元加班补贴;周六、日加班付给其本人全部工资的200%;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付给其本人全部工资的300%。

  3.加班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事核实后月底随工资一起发放。

加班的管理制度12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我院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按时,并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支部的党小组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标准交纳。

  二、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在职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绩效工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津贴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2、党费缴纳标准:

  在职党员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上交区卫生局,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卫生局转交到区委组织部,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三、党费管理

  1、党总支、支部每年根据党办测算的'党费标准,每年年初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标准,年终公布一次实际缴纳党费情况。

  2、为了有利于医院党委及上级党组织对各党总支、支部收缴党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院实行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小组长作好党员的党费收缴登记,年底自留一份登记册。

  3、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应在每月末将党费按时缴纳至党办,以便按时上交卫生局。

  4、我院每年12月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给卫生局党费专户,30%为自留党费。

  5、离退休党员按万州委办发〔20xx〕10号文件精神执行。将离退休党支部实际上缴党费的50%,定期返还给该支部,作为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四、党费使用

  1、自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2、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加班的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厂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其次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需连续工,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方案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连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连续工作,称为方案加班。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特别,司机、售后、经营、投资部工程师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和周末连续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连续工作算加班。

  第六条 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经营部、投资部、国际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连续工作算加班。

  第七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由行政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八条 加班人员应提前向行政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终一个星期五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别状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第九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别理由不得推诿。

  第十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二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因其他缘由,威逼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需准时抢修的;

  第十四条 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 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年内累计加班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以下,按调休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则依据工作紧急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支配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七条 调休时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 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八条 加班补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

  (二) 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工资酬劳;

  (三)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酬劳。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别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其次十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惩罚。

  其次十一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其次十二条 为猎取加班补偿,采纳不正值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有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觉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三条 本规定于20xx年四月一日发布,自20xx年四月二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加班的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劳逸结合,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3.保证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2.按提成制度结算的营销人员和不适用本规定。

  三、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1.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因工作岗位不能断续,需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或休息日xx称为应急加班。

  2.计划加班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由人事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3.特殊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xx加班的)可以事后补填《加班申请单》,并注明“补填”;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四、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xx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由于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进行。员工需有计划的xx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时间限制: (1)一般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过xx小时的不算加班; (2)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xx小时,超过xx小时按xx小时计算。

  3.健康第一原则: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

  5.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五、加班认定:

  1.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xx员工加班: ①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②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③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xx、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xx小时以内的;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xx的公共活动的。

  5.周一至周五加班算平时工作日加班,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算节假日加班。周一至周五下班时间后接到新任务算加班,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周一至周五因公司需要延长工作时间xx小时内原则上不算加班。

  六、加班补偿:

  1.加班调休(1)员工加班后除法定节假日外,一律安排调休,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2)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领导安排。

  2.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1)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加点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xx延时加点工时xxxx倍公休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xx公休加班工时xxxx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xx法定加班工时xxxx倍

  (2)加班费的计发比例a.平时工作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xx倍计算; b.公休日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xx倍计算; c.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xx倍计算。

  3.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费: (1)中层以上员工(2)临时工人、司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七、执行原则: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2.加班人员必须记录好当日《加班工作内容记录》,并于加班结束后的两天内提交给人事部,无加班日志者其实际加班视为无效。相关负责人应切实负责加班申请的审批,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加班出勤者一律严惩。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加班的管理制度15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实践中,几乎每个用人单位都会安排员工加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往往会接受单位的加班安排或者主动自愿加班以完成工作,由于双方对加班各有不同的利益取向,因此加班争议成为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类型。

  一些用人单位缺乏规范统一的加班管理制度,面对加班工资争议多有败诉记录,蝴蝶效应导致员工集体跟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进入我们的视野,不断地给我们敲响警钟,如何做好加班管理已经成为摆在用人单位的一个现实课题。笔者认为,只有未雨绸缪,事前建立规范完善的加班管理制度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加班争议风险,避免潜在的加班工资争议风险,并营造良好的劳资关系。做好加班管理,单位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一、特殊工时制审批与告知

  我们国家的工时制度可以分为三类: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有三项要求:

  (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2)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3)每周至少休息1天。

  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三项标准:

  (1)平时加班倍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2倍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加班工资。标准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限制比较严格,而且企业支付的经济成本较大。

  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实行这两种工时制,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绕开标准工时制对工作时间的严苛规定,可以灵活合理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休息,有效避开标准工时制对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系数限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加班成本、为企业解套。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单位,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工资的计算,与标准工时有所不同。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再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则超过部分作为加班时间,并支付倍的加班工资。另外,综合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同标准工时制,支付3倍。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平时、休息日和者法定节假日加班都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不过有部分省市规定不定时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也需要支付3倍加班工资,如上海、深圳。

  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后还需要将批复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告知方式,实践中一些企业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笔者建议,从证据保全的角度考虑,可以采用合同约定或者让员工签收告知单的方式进行告知。

  二、就餐时间做特殊约定

  实践中,曾经发生过劳动者要求认定就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并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案例。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主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自由约定,或者由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做出规定,在劳资双方未对就餐休息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的情况下,仲裁部门和法院一般根据实际实际情况,判定员工的实际用餐时间与工作时间,对用餐时间与工作时间做出适当平衡。从控制加班工资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就餐休息时间不算作工作时间。

  三、加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加班审批制度是指除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外,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班的一种严格控制加班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设立加班审批制度,那么双方发生争议,只要考勤记录中显示劳动者的劳动者离开单位与达到单位之间的时间差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则超出部分即可以认定为加班。如果用人单位设立了加班审批制度,而员工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进行自愿加班的,即使考勤记录显示出在劳动者离开单位与达到单位之间的时间差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只能够认定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内是在公司内,而无法表明超过法定标准的这段时间是在加班,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部分地区的审判指导意见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xx]47号)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加班审批制度可以降低法律风险,但加班审批制度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不能变成吞噬员工加班的妖法,对员工申请加班的理由,结合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情况严格审核:对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应当完成的正常工作量的加班申请,尽量不予批准;对工作量大确实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加班申请,可以批准。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审批制度,明确未经申请审批的自愿加班,企业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在员工签收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申请审批的条件、流程、权限等具体操作措施,有效控制懒散员工磨洋工蹭取加班工资的不良现象。

  四、约定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通常涉及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和加班工资计算系数两大变量。加班工资的计算除了计算系数(倍、2倍、3倍)的影响外,还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影响。较高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必然导致加班工资总额的上涨,加班工资计算系数为法定的,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的基准之下进行约定,因此在无法降低加班工资计算系数的前提下,降低加班工资基数便成为控制假扮成本的有效法宝。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做限定后,即使员工确实存有加班,由于计算基数降低,因此总的加班工资金额也会随之降低。我国部分地区的地方性规定允许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给予的自由操作空间。不过,即使各地允许对加班工资进行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形式,笔者建议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五、休息日加班尽量安排调休

  《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从法条可以看出,在员工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2倍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具有决定权,也就是说单位想给员工补休就补休,想给员工补钱就补钱。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加班调休制度,在员工有累计加班工时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调休以对冲加班工资的支付,同时对调休使用的期限设定一定期限限制,对超过规定期限不使用的调休则作废。

  对于工作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安排补休,多数地区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但个别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安排补休。《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依法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若劳动者和企业协商一致,对劳动者实行补休且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则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除劳动者本人同意补休且企业安排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以外,企业不得以安排补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六、建立值班制度并约定值班待遇

  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由于值班人员从事的是费非生产性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如果不是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值班。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也不能认定为加班。

  对此,各地裁判指导意见也进行了明确,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一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二是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只可要求单位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对适合的岗位和时间可建立值班制度,在规章制度规定值班的情形、值班的安排、值班的待遇。

  七、离职时做好离职结算

  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与劳动者进行离职结算,笔者建议就劳动者在职期间包括加班工资支付在内的所有工资支付事项做一清算,并写明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做完这样的离职清算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xx〕12号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劳动者再邀请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就很难再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当然,离职结算的形式可以根据每个单位的具体操作而定,可以是以离职协议形式,也可以是专门的离职结算单,也可以是在离职交接单。

  综上,对已经产生的加班工资争议,即使专业律师事后介入仲裁、诉讼程序也只能就个案解决问题,无法规避企业长久积聚的潜在风险。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操作综合运用上述加班管理措施,制订制度化的规范,并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运用,使加班管理成为用人单位与员工普遍遵守的常态,避免潜在的劳动争议,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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