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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活动总结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作为消费者也要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接下来是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活动总结(一)
20**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为一名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我深知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我认真学习了新消法的有关精神,并将自己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此次《消法》的修订进一步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经营者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就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工作。对银行而言,个人客户信息是日常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数据。近年来个人客户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消法》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就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银行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制定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客户信息资料的采集、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加强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运用防火墙、数据加密以及网络安全监控等手段强化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对信息的查阅、下载、复制等实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和权限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新《消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细化经营者的说明义务。为防范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明码标价,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此,银行应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工作,在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如实告知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主动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风险水平、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做到明码标价,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金融产品的风险。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银行应注意区分金融产品设计销售阶段、存续阶段和终止阶段的不同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力求与消费者做到信息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银行还应注意信息披露方式,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通过协议对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方的责任作出具体约定,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防范相关风险。
新《消法》还进一步规范格式条款,除了将“格式合同”修改为“格式条款”外,还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需按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中包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时,其内容无效。对此,银行应对现有的协议文本全面梳理,重点审查格式条款中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主动取消或修改协议文本中的“霸王条款”,避免格式条款被宣布无效。同时,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业银行要兼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黑字加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避免因商业银行未尽格式条款下的提示义务,导致保护商业银行利益的条款被认定无效。
新《消法》的修订无疑对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商业银行员工,我将趁着这个契机进一步对自身工作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行自我检讨,以提升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活动总结(二)
20xx年3月xx日下午,xx省xx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全体民事审判线干警,学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中,讲解人细心的将此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几大亮点一一释明,同时分析亮点中的利弊,带动与会人员对修订后法条的思考,使与会人员积极加入该次活动的学习与讨论中,学习效果显著。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第一,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对经营者有披露自身有效信息义务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第三,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情况下赔偿额度提高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经营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务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补偿消费者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综上所诉,此次《保护法》的修订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纵使修订后的《保护法》仍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是法制建设过程中进步性的代表,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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