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手续和暂住证介绍信

时间:2023-02-15 07:20:49 介绍信 我要投稿

办理生育手续和暂住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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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手续和暂住证介绍信

  篇一:

  一、办事名称:办领生育手续介绍信

  二、办理流程:

  1、持医院出据怀孕证明、《户口簿》、《结婚证》、《代理手册》并告知户口所在地街道名称。

  2、在户籍管理窗口审核后出具《办领生育手续介绍信》。

  3、到所在街道办理生育指标。

  三、申报资料: 医院出据《怀孕证明》、《代理手册》

  四、办事相关表格:

  五、审核依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六、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七、事项类型:服务

  八、责任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九、收费标准: 免费服务

  十、办理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天兴花园北侧)

  十一、联系电话:84618632

  篇二:

  1.夫妻可以选择任一户籍地办理生育手续。取消“生育手续以女方户籍地办理为主”的限定,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到新生儿拟落户的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例如,妻子是庄河市非农业户口,丈夫户籍在市内,夫妻二人都在市内工作,按照老办法只能回女方原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去办理生育手续,现在夫妻可以选择到新生儿拟落户的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2.对于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的,婚育情况可采取个人声明的形式。

  3.再次生育《婚育情况证明》取消制式介绍信格式的限定。“婚育情况证明”是办理生育手续的重要证明材料之一,由申请人到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开具。此次规定,再次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不需要采用制式介绍信格式,而是可以手写或打印,只要证明申请人的婚姻、生育子女数量等情况即可。

  4.再生育审批流程无需公示,保护公民隐私。按照老办法,人口计生部门在受理再生育子女申请后,要“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随着人户分离、空挂户口、人口流动等现象的出现,这项制度已经流于形式,而且不利于保护公民隐私。

  5.独生子女申请再生育的,简化相关材料。独生子女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就需要提供其独生子女身份的证明,独生子女夫妻及双方父母,最多就需要开具6个婚育情况证明,十分繁琐,此次作了简化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的父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其结婚证或户口簿上的信息一致时,就不再需要提供申请人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

  6.简化人户分离、户籍迁移人员的《婚育情况证明》。针对人户分离和户籍迁移的现象,按照“老”办法,需要先由现居住地或原户籍地出具当事人在现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期间的婚育状况,再由户籍所在地出具当事人的婚育情况证明。此次,再生育申请人只需提供现户籍地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地一次”即可。

  7.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生育手续。此次,明确生育手续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不必专程返乡。

  8.初次生育手续可以一次性办结。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只要携带证件齐全(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女方妊娠证明),当场填写一份个人声明,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一次性办结,当场可以取得“生育登记单”。

  9.在全市联网后生育一孩的,再生育手续简化。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育手续等业务实现网上办理,婚育信息全市联网。此次规定: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过生育手续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时,不再需要提供《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10.相关文件和表格可以上网下载。为了方便申请人,便民措施规定《初次生育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再生育审批表》、《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等表格和参考格式均可从大也可以到就近的任何社区(村)或人口计生部门领取。

  篇三:

  一、分户、立户

  1、办理条件及程序:

  由申请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单位、村(居)委会证明

  (3)房产证明

  (4)结婚证

  (5)居民户口簿

  二、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场办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收养子女、国外出生婴儿及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市公安局批准后予以落户。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村(居)委会或单位的出生申报单

  (5)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三、死亡登记

  1、办理条件及程序:

  公民死亡在葬前,由其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2、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村(居)委会、单位的死亡申报单

  (4)《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

  四、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及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审核后,除市内农村与农村之间夫妻投靠,由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外,均由派出所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

  篇四:

  来本市探亲的外国人申请L签证

  1.两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

  2.公安机关确认的住宿登记;

  3.在本市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

  4.外籍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学习单位婚育证明。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5.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者,需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需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6.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需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需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需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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