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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温补贴
根据天津市试行的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天津市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那么2016天津市高温补贴标准具体是多少呢?下面应届毕业生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详情吧!
1.2016天津市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本市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挂钩,防暑降温费月标准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2.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提供劳动,可以享受哪些工资福利待遇?
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每年6月至9月,应按月或一次性发放防暑降温费;同时,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按日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里所说的“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
3.如果暑期某一天气温相对较低,是否还要支付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答:6月至9月,劳动者只要在岗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而高温津贴的支付条件是,室外气温达到35℃以上(含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虽然是室内作业,但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4.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有什么不同?
答:防暑降温费是用人单位在夏季为在岗工作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保障,主要用于购买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保健用品,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中的额外消耗,属于职工福利项目,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而高温津贴是针对室外、室内高温作业一线职工发放的保护性津贴,属于职工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5.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能否以实物形式代替?
答: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形式或有价证券代替。
6.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能否包含在最低工资当中?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当中,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应予剔除。
相关政策依据: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现就在我市范围内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
二、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四、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六、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七、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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