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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下面是由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希望能够帮到您!
《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按照资源共享属性,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办法》规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由各政务部门依据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分别编制并维护、更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此基础上,形成动态更新的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根据《办法》,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尽快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原则上通过统一的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共享信息提供部门要确保所提供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合理使用,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同时,要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同时,将目录编报和接入目录管理系统的要求分别纳入到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环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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