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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青岛市民政局近日发布《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青岛市老年人将享受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文体休闲、维权优待、特定优待等六大项优待政策,外地(籍)老年人凭证件享受交通出行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养老优待
高龄津贴标准不低于120元
《规定》提出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按照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建设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保障本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并优先满足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失独”、80周岁以上等情形的老年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医疗优待
65岁以上老人每年免费体检
《规定》提出鼓励和帮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政策。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康复培训,为不能自理、半自理居家老年人或者亲属进行康复训练和居家护理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交通优待
65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公交
《规定》明确,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新建或改造居住区时,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规划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兼顾适老性原则,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文体休闲优待
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景点(区)免票
《规定》明确,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实行半价。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维权优待
65岁以上老年人均享法律援助
《规定》提出,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其他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各级人民法院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咨询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应视情况酌情减收服务费。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
特定优待
低保老人享公用事业费30%优惠
本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有关标准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老年人的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改造。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青岛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享优待
《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范围均含所界定的起始年龄。《规定》所称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合资建设的单位,或长期给予资金支持的单位。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护照、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享受《规定》中的交通出行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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