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五大精彩看点

时间:2023-06-13 22:30:34 赛赛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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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五大精彩看点

  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而制定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五大精彩看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残疾人教育条例》五大精彩看点

  01、明确各方责任,设立残疾人教育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和受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开展就学咨询,提出入学建议和指导意见。”

  02、贯彻终身教育原则,支持系统从学前到成人全程覆盖。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增加残疾学生的入学机会,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和规模。”

  第二十四条”专门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专门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的幼儿园等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龄前残疾儿童的特点与需求,遵循教育、保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残疾儿童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的残疾儿童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03、个别化教育计划成为“标配”。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残疾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研究、制定符合残疾学生特性与需求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根据个别化教育计划,建立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标准。”

  04、“陪读”进学校名正言顺。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支持和鼓励有特殊教育经验的专业人员、志愿人员辅助学校实施对残疾学生的教育,必要时可以临时聘任有关志愿人员辅助教学。”

  05、扶持民办特殊教育机构。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向残疾人教育机构和残疾学生提供捐赠;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参照当地残疾学生的生均经费标准,予以经费资助。

  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注册为非营利性组织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残疾人教育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主义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 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 学前教育

  第十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甲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亮点

  保障教育机会平等

  盲人姑娘董丽娜2011年两次报名参加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遭拒绝一事,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公平是对残疾人最大的尊重,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一环。

  如何保障我国8500万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修改后的条例还作出了多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对于条例的这些明确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认为,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又一具体举措,标志着中国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残疾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融合取向是这次条例修改体现的一大亮点。”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汪海萍说,修改后的条例提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向。

  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这一理念在修改后的条例中贯彻始终: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融合教育也需要条件的支持。条例提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在总结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政策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职责,对残疾人教育的入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资源配置、师资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修改后的条例做出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二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三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这次条例的修订,是送给千千万万残疾人及其家庭的一份实实在在的新年大礼。”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李东梅说,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为残疾人教育事业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将推动残疾人教育取得更大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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