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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国家规定2017陕西
产假时女性在进行生产时国家给出的带薪假期,那么2017年在陕西的国家产假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和YJBYS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产假国家规定2017陕西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5月26日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公布之日(2016年5月26日)起正式施行。
【享受产假98+60天】
新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外,可延长产假60天。这意味着陕西省在已修订《条例》的省份中休产假天数相对居前列。
【不提倡晚婚晚育 可享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各10天】
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要求,《条例》将原规定的20天的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各10天,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出生缺陷率。
【女职工可享3到6个月的哺乳假】
为了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哺乳权益的规定,《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 处1到5千元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的情形,《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有关优待奖励政策。新《条例》还提高了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标准。
陕西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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