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应聘工程师未成功 公司称其个人形象不符
今年年初,市民黄先生在天元区一家公司找了一份工作,签了一份入职待定的表格。等到签合同的时候,被用工单位拒绝了。“说是个人形象问题。”4月4日,他向晚报吐槽,称对该公司的做法很不理解。
黄先生是株洲本地人,以前一直在外地发展。今年过完年后,随着小孩出生,他想在本地找一份工作,这样方便照顾家人。
今年2月,株洲市湘通公路桥梁建设公司(以下称“湘通公司”)招聘员工,黄先生前去应聘工程师岗位。经过面试和复试后,公司要考察他一段时间,跟他签了入职待定单子。黄先生说,他和湘通公司约好在3月17日签用工合同,他对合同中的部分薪酬条款有些不满意,最主要的是第一季度的工资要等到第三季度发放, “我本来想找公司再谈谈,公司叫我三天以后来。”
3月20日,他再次来到公司谈合同,公司却拒绝聘用他。他说,公司拒绝他的'理由是他做事犹豫,喜欢在一些事情上纠缠,而且个人形象与公司工程师不符。
湘通公司人事部经理易先生说,做工程不存在形象方面的问题,公司不聘用他,主要是认为他太计较了,尤其跟他谈薪酬的时候,领导对他的印象有所改变,所以没聘用他。
用工单位的用工选择 应该得到尊重和理解
记者在前程无忧、智联等网站上看到,用人单位有关年龄、身高、形象、性格等限制比比皆是。除了某些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身高没有要求外,只要是跟人打交道的工作,招聘单位都或多或少地对身高有限制,此外,形象、气质等也是考虑的内容。
株洲某民营企业招聘专员表示,有些岗位代表了单位形象,因此对身高、形象的追求是必然的,哪怕是一般岗位,长相在面试中的作用非常大,外表“顺眼”的更受青睐。在心理学有一个“晕轮效应”,常表现在一个人对另一人的最初印象决定了他的总体看法,相貌就是面试中的“第一印象”,很容易影响面试官对面试者的整体印象。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认为,企业在选择劳动者时,有自主选择用工的权利。他们是根据自己单位的需要,提出一些限制性的要求,而这些要求需要得到尊重和理解,尤其在一些特殊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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