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时间:2023-03-31 07:15:06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高级职称申报

  2014年度事业单位的高级职称申报,原则上仍然按照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空缺岗位(专业)差额申报的要求进行。

  1、事业单位(含中学)有空缺岗位的,须由各市州、省直各厅局、各省属本科院校汇总填写《2014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附件1)及《2014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2)报省职改办。

  2、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的,原则上不得申报。但以下情况可由单位提交专项报告经市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同意后报省职改办。

  (1)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急需紧缺人才,确实需要申报的,由所在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4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3)、《2014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花名册》(附件4)。

  (2)按照“退多补少”的原则,单位可根据现在岗在聘2015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4年度事业单位“退多补少”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5)、《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015年底前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6)。

  3、事业单位根据省职改办核准的各系列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总职数,自行确定申报岗位(专业),并按照“对岗申报”的要求,在符合本岗位(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中原则上按不低于1:2的比例组织差额推荐。

  各市州、省直各厅局、各省属本科院校根据所属单位各系列的专业申报情况,填写《2014年度事业单位 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附件7)报省职改办备案。

  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渠道严格按湘人社发〔2013〕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非事业单位的高级职称申报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企业的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按原办法执行。

  2、民办教育机构、非公企业人员、国有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流动人员等,已进行人事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须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再申报。

  二、评审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各系列(专业)要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评审专业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核准的评审职数和批复的评审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评审。不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其评审结果一律不予确认;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

  (二)进一步完善量化评价办法。要在总结近三年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系列(专业)实际,修订完善量化评价办法。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标准,突出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在同等条件下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组织和生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三)进一步改进职称评价方式。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特点,采用笔试、考察、人机对话、论文盲评、教学测评等多种手段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不得采取单一方式单一环节进行评审。对申报正高级职称、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要进行面试答辩。

  (四)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系列(专业)要认真排查职称评审中易滋生的风险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排除各种干扰,实行集中封闭评审,一旦发现参评对象、评委、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有失公正、行为不廉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湘人社发〔2013〕72号文件规定从严处理。主动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评审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五)确保评委抽取通知保密快捷。为推进职称评审评委产生工作的公平、公正,2014年统一使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委管理与语音通知系统实现各系列(专业)评委抽取和通知的全流程自动化网络管理,通过语音平台和系统短信将抽取结果自动发送至评委本人。

  (六)进一步核查更新评委信息。各系列(专业)职改办在开评前应重新核实确认在库评委的手机号码,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及时将违纪违规、品行不端的评委和有不良反映、诚信缺失、被举报存在问题的评委清理出评委库,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七)继续实行比例与职数控制。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正高40%以内,副高55%以下。评委会在投票表决时,还须将事业单位(含中学)的参评人员与核准的评审职数(对应申报专业备案表)进行核对,不得跨专业、超职数评审。

  三、材料和时间要求

  (一)个人在填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明确到具体单位;提供的职称外语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的取得时间,截至接收申报材料日。

  (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在录入“湖南职称与专家管理系统”时,须在所有代理参评对象的“工作单位”栏内加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事代理)”。

  (三)市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应将由“湖南职称与专家管理系统”生成的《申报2014年度 系列(专业)评委会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花名册》,按事业单位和非事业单位予以区分,并在表头标注后,于提交申报材料当天分别报省职改办、各系列(专业)职改办。同时,将参评人员数据包光盘送交各系列(专业)职改办。

  (四)县(市、区)职改办、市州职改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要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职称评审材料严格把关,逐一审核原件后,须在对应的复印件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加盖公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公章的评审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省职改办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五)提交事业单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职数核准表(附件1至6)和专项报告的时间为6月30日至7月13日。接收全省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3日至15日。事业单位提交评审材料时,还须提供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附件7)。

  (六)各系列(专业)职改办须按湘人社发〔2013〕72号文件规定在开评前7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提交评审方案、高级职称评审职数和评委抽取需求;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201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完成时间为12月31日以前,具体按照《2014年度各系列(专业)高评会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计划》进行,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向省职改办报告。

  四、2014年度各省属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及高级实验师的职称申报评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评审工作任务及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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