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解读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极速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反家庭暴力法,成为少数仅经二审就“极速通过”的完整法律。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表决稿相比21日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二次审议稿,有了不小的改动。
首次明确家庭暴力的范畴
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修改“尊重受害人意愿”措辞
不少委员建议删去的反家暴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意愿”一句,被改为“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不少委员此前指出,在实践中,不少家暴受害人因加害人威胁而难以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或为了“家庭大局”而委曲求全,或者因为“表达意愿”而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建议整体删除该表述。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称,考虑到反家暴问题的复杂性,仍保留此句,但增加了“真实”二字。
个人和单位可劝阻家暴
按二审稿的规定,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自主投诉、反映、求助、报案、起诉。但许多审议意见指出,除了“自救”,“他救”也是制止家暴的一个重要途径。
为此,最终通过的法律中增加了一款:“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及时劝阻。”但这一行为并未规定具体内容和相应法律责任,且以“正在进行”、“及时”、“可以”等措辞限定,其法律强制性十分模糊。
人身安全保护令部分扩大到受害人家属
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规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根据不少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这一保护被扩大到“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这一修改同样也是因应现实中多发的“一人家暴,全家受害”现象。
法律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可以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复议,而这一复议请求必须在保护令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作出。
此外,此前多有争议的“性暴力应当入法”、“家暴保护范围扩大”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在释法说明中答复称,要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考虑当前社会普遍认识和接受程度,因此对相关问题“还可以继续深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再修改补充。
特殊人群的保护有责任人
法律明确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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