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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新规发布 2016年7月起实施
非银网络支付新规正式发布:每日最高限额提升至1万元
12月28日消息,央行今日正式下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分类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今年7月31日,央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时隔近5个月的今天,央行正式下发《办法》,并宣布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办法》约束。
对比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主要有两方面不同。
第一个不同是,《办法》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综合类支付账户和消费类支付账户)扩充到三类(Ⅰ类账户、Ⅱ类账户、Ⅲ类账户)。
《办法》规定,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6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第二个不同是,《办法》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比如在针对个人消费者和个人卖家的消费限额两个方面就分别实施了区别化管理。
个人消费者每日最高消费限额提至1万元
其中,在个人消费者每日最高网络支付限额方面,《办法》规定,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15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1万元。
个人卖家不受每年最高20万元限额约束
对于从事电商活动的个人卖家,《办法》规定,当网络支付平台的评级达到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时,其平台上的个人卖家只要符合Ⅲ类账户开户标准,持续从事电商经营6个月以上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就可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办法》中关于余额支付额度的限制。
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和快捷支付不受《办法》约束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办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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