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招聘广告中的承诺?
张先生来电诉说,他看了某公司的招聘广告,前去应聘,结果十分失望。原来该公司在广告中声称,一旦录用,将在短期内安排出国培训,然而,经详细了解,并非如此。公司的承诺之外有苛刻的前提条件和令人后怕的“陷阱”。对此,南南想提醒读者,要学会看穿招聘广告的“承诺”。
用人单位在刊登的招聘广告中,往往都有一些优惠条件。例如,将提供优厚的薪酬待遇,将为攻读各类高等教育的员工提供资助,为员工提供住房等等。许多应聘者就是冲着这些优惠条件而去的。但是,这些美好的承诺是否都能兑现呢?如果没有兑现,员工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呢?
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是要约邀请。我们知道,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的人收到要约后,如果接受并通知了要约人,在合同法上被称为“承诺”。但是,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既不是要约也不是承诺,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内容也不如要约那么具体明确。例如,某单位想要招聘一名财务部会计,为了让公众得到这个讯息,该单位就去登广告,这个广告的受众是不特定的,内容符合招聘条件的都可以去应聘,也就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不是要约,本身对发出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不必为招聘广告中的承诺负责。
那么,用人单位对自己的承诺就没有约束力了吗?不是的。受聘的员工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到约束,并兑现其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把广告的内容写进劳动合同,使之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从而对合同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再不履行,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了。
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经常处在强势地位,应聘者往往对广告中的承诺深信不疑,因此,常有因受骗而懊恼的情形。所以,南南给招聘单位的忠告是:
招聘单位应该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招聘广告是企业形象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是企业诚信的体现。如果招聘广告中的承诺仅仅是为了作秀,将有损企业的形象。企业要招聘到满意的员工,只能以诚信待人,否则将遭人唾弃。
南南给求职者的忠告是:
1.在面试时,应详细了解单位提出的“优惠条件”的兑现前提,切不可盲目信奉。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单位的广告内容以双方的约定写进合同的有关条款。
3.如果一经发现企业有虚假广告、欺诈广告,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杨先生:我在某公司已工作了3年,没有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将我辞退。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的“三金”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吗?
南南:杨先生在公司工作了3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不得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拒付或拖延支付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杨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先生:我去某企业面试成功,单位提出先试用3个月,再考虑是否签劳动合同,并要我交出《劳动手册》,我担心试用期满后,单位不兑现承诺,我如果要离职,会不会扣押我的《劳动手册》?
南南:陈先生应该清楚,3个月的试用期应包括在“满1年不满3年的”劳动合同期内。如果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3个月工资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陈先生应将《劳动手册》交给单位保管,单位将据此办理招工登记、退工等手续。
李小姐:我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内,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培训共16天,还交纳了800元培训费。培训结束后,我想辞职,我能要回800元培训费吗?
南南:劳动法规定员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公司向员工收取培训费是错误的,应该如数奉还。李小姐如遭拒绝,应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赵先生: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已满,我要求续签,但单位领导总说要等一等,至今已3个多月了。我该继续等待呢,还是选择离开?
南南: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实际上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状况既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又使当事人的一部分权利和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建议赵先生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如果是单位故意拖延不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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