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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该不该缴?缴多少?
在就业形势较为紧张的今天,一些大学毕业生往往希望通过普遍撒网获得满意的工作,她们有时会跟不同的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就业协议书”,最后再从中选择一个,这种脚踏几只船的做法不但违背了诚信原则,而且还会产生违约纠纷,所以,签订协议时应十分慎重,一定要考虑清楚了再签约,但是,如果一旦发生了违约,怎么办?
撕破协议的代价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面有一条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通常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
绝大多数毕业生提出来的理由主要两条:一是考上研究生或出国留学,二是因为新单位更适合个人发展而另攀高枝。
违约问题不仅关系到毕业生的流向和发展,关系到学校就业方案的落实,还关系到用人单位的进人计划和经济利益,是一个严肃的政策性问题。此处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就业办公室对毕业生的违约问题的提示公布如下,但违约金具体缴纳原则及金额请咨询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就业协议上规定的违约金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严格区别,毕业生对于双方协商确立的违约金应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5000元。
1.毕业生被录取为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后,本人要求就业的,须经录取单位同意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后,回生源所在地区就业。
2.毕业生在签订教育部制定的三方协议书后,因本人原因要求改变就业单位或出国的,须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取得书面退函,交回就业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规定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后,方可与新单位签约或办理出国手续:
3.毕业生在签订教育部制定的三方就业协议书后,本人要求继续升学的,须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取得书面退函,交回就业协议书),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1500元。如果签约时单位已在协议上注明允许该毕业生升学。则该毕业生被录取后原协议自动失效,不再追究违约责任。
4.定向、委培生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出具退函,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和培养费(硕士生15000元,博士生21000元)后,经学校上报教育部批准可在户口所在地就业。
5.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书上签字并表明应聘意见后。只要用人单位或学校的任何一方盖章,协议即已生效,这在法律上的依据称做“延迟送达”。这时。不让原单位盖章或不让学校盖章,都将构成违约。
不该赔偿的,应该赔偿的,应拒绝赔偿的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且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法》第31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对于求职者来说,还要了解和明白“协议书”不等于合同。目前,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以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来代替《劳动合同》,在《协议书》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时间,义务和违反约定时的赔偿,而很少提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有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其用意是达到既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要通过高额的违约赔偿限制毕业生辞职的目的。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5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方案》有关“定期服务制度”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的赔偿责任。
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违约金不应高于年薪。当发生违约纠纷时,双方争论,纠缠的往往是违约赔偿问题。关于违约赔偿,虽然劳动法没有规定违约赔偿的最高限额和具体数额,但是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而且赔偿应以实际赔偿为原则,即违约金和单位实际损失相符如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等。
谨防搭车赔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能在本单位长期工作,在协议里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赔偿条款。如北京市的一些单位在《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学校所在地。这是明显的搭车赔偿。用人单位在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时,并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缴纳任何费用;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口的转入和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约定。
而对于因受骗上当误上“贼船”的毕业生来说,毁约实际上是一种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应该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千万记住,签约前需要理智判断,签约后不要轻易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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