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本刊今年第4期“政策公告”栏目中刊登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延期的有关规定》一文为国家公费留学实施新办法前的有关规定,目前已不适用,特向读者致歉。本期我们特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撰写此稿,以利读者了解目前实施的'关于处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有关规定。【正文快照】:
按照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国家公费留学改革后派出人员国外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1996年在全国全面实施国家公费留学改革新办法,即“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计划宏观指导下,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按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前应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需按规定向所属使领馆报到,定期向使领馆报告学习、研修情况,按期完成学业回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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