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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北京户口就辞职 依法不必支付违约金
不久,该高科技公司正式聘用小韩,并帮他办理了北京集体户口,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5年合同期限内不能辞职,否则他要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小韩学的专业是软件编程,但在公司里,他做的却是别人都不爱做的软件售后服务,一年中大多数日子都在外地出差。去年,他结了婚,在家人的帮助下交了购房首付款。小韩每月工资4000多元,与老婆还完房贷后收入所剩无几。看其他同学七八千元的月薪,他觉得自己当初考虑得太少了。
前段时间,一家公司缺人,提出每月工资1万元、1年发13个月工资的条件让小韩过去。他向公司提出辞职,人事部刘经理找到他:“公司当初费那么大劲帮你解决了北京户口,你答应干满5年,现在才3年多,刚买了房迁走户口就不想在这儿干了,你这是过河拆桥啊。”小韩不好意思地说:“我确实有困难,现在工资这么低哪够养家糊口的啊。”
刘经理一再劝说,小韩却执意要走。刘经理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说:“你当初答应5年劳动合同期限内不离开公司,否则要向单位支付 10万元违约金。”小韩愣住了:“还真赔呀?”“当然了,《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你辞职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所以要承担违约责任,你交了违约金后才能办离职手续。”刘经理说。
小韩想跳槽,可拿不出10万元违约金;想一走了之,又担心没办离职手续以后有麻烦。思来想去,小韩不知如何是好。
分析:针对小韩遇到的问题,武丽君说,《合同法》中确实有“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但这有个前提,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武丽君解释,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权利,但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能设立违约条款: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而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二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约定。本案中,高科技公司与小韩签订的违约条款,显然不属于这两种情况。
虽然小韩当初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由于其中设立违约金的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该内容应为无效,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内容,因而他无须向单位支付10万元违约金。若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即使申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单位的做法也未必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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