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的三大注意事项

时间:2020-10-29 16:08:28 签约违约 我要投稿

签约的三大注意事项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近期审理的合同类案件进行总结,发现很多纠纷起因于签约主体在事前未能理解签约的法律意义、未能了解协议的具体内容等。为此,该院总结了“签约的三大注意事项”,以期预防类似争议的发生,进而减少当事人可能遭受的损失。

  一是协议性质看内容,勿“望文生义”。目前,广泛存在不以“合同”命名、但实质上属于合同的文件形式,例如《服务确认书》、《课程注册表》等。部分签约主体只看字面意思,认为上述文件不是合同,从而对签约的法律意义产生误解。事实上,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判定签订的文件是否属于合同,关键是看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是否达成一致,且其中一般包含有签约人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的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只要签约内容包含上述内容或类似约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合同”。因此,签约人对于签订的协议性质的判断,一定要结合协议内容来考虑,万勿“望文生义”。

  二是权利义务仔细读,勿“丢三落四”。比如对于内容较少、正反两面记载的合同,一些签约主体在签字时可能因粗心大意而并未认真阅读背面内容,而在产生纠纷后又以“不知道背面有字”等为由表示对协议记载的`内容不认可,认为背面所载内容不应作为合同条款。但如果合同正面已经注明“我已认真阅读并接受背面所书协议条款”,并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予以合理提示,且背面所载的内容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上述抗辩事由往往不能成立。为避免因此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协议时,签约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协议内容,而合同相对方亦应尽到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保证合同双方均对权利义务进行全面、详尽的了解。

  三是口头承诺落纸面,勿“语焉不详”。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签约前,一方对另一方口头承诺较多,但在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中仅进行了宽泛、模糊的约定,而一旦承诺方未能履行当初的承诺时,另一方既难以举证证明口头承诺的内容,同时又难以依据书面合同进行充分维权。类似情形常见于教育服务合同中,比如合同中仅约定“服务提供者一方为接受教育培训一方提供良好的师资力量和教学环境,保障良好的教育质量”,但是,对于“师资力量”、“教学环境”以及“教育质量”均缺少具体、量化的标准。而在营销过程中口头承诺的“外教一对一口语训练”、“个性化教育方案设计”、“定期测试、稳步提升”、“全程面授”等承诺并未在合同中体现。而一旦发生纠纷,对于口头承诺的举证将相当困难。因此,为避免类似情形发生,建议签约人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尽量要求将对方的口头承诺落实在书面协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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