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分析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协议频频出现,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分析,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分析
案例一:小王是北京x高校毕业生,2005年11月开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但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录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结果,而北京公务员的录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结果。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今年5月,小王被x国家机关通知录取。于是小王决定与原先签订了三方协议的公司解除协议,该公司要求小王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小王找到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老师咨询自己是不是必须得交这3000块钱。
案例二:小张是x高校毕业生,2005年12月的时候与一家自己比较满意的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的工作,开始撰写毕业论文和做一些其他的毕业和就业准备工作。今年4月,小张得到签约单位的通知,说由于该公司经营策略上的变化,原本计划招收的20名应届毕业生现缩招为5名。该公司打算与小王解除就业协议,并提出愿意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小张认为自己因为和该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现在该公司给一笔违约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协议,自己再找工作时间上很仓促。他找到就业指导老师咨询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强制该单位履行三方协议。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不适合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强制该公司履行就业协议。但小张有权要求其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赵丽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丽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赔偿公司1万元。2008年8月赵丽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3个月后,赵丽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赵丽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赵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工作后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赵丽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甲公司应该为赵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赵丽不必交付违约金。
法官讲法:
认清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很多单位和毕业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从而引起纠纷。有的用人单位以“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不明确双方的各种权利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诸多权益;有的毕业生也不提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对于已经签订过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其正式报到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就业协议也就相应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大学生就业违约有四种情形
从10月18日开始,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的历时8个月共20余场毕业生双选会将陆续举行。2008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突破20万人。激烈的就业竞争,使一些学生在就业问题上容易急功近利。 2007年,北京高校毕业生为19.3万人,2008年,高校毕业生将突破20万人。在数目庞大的毕业生中,每年都有很大一批大学生、研究生选择在京就业。就业梦想与现实的碰撞,必然会给一些人带来职业选择的困惑,而违约这个手段,被许多刚就业的学生广泛使用。笔者结合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审理高校毕业生违约的常见情形,总结以下几点:
1.将就业当成进京跳板获得户口就违约占60%以上。
因北京户口问题引发的违约辞职案件,在应届大学生、研究生就业中最为多发,占到学生违约案件的60%以上。
在京就读的外地大学生、研究生常常把获得北京户口作为就业的硬指标。一般情况下,这些毕业生问就业单位的第一句话就是:能不能解决北京户口。一旦能够有和这些单位签约的机会,往往就不考虑该岗位是否适合自己、薪水多少、岗位发展前景等等;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能够提供户口指标的往往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工资待遇并不很高。于是,一些在京就业的毕业生一旦取得户口,就违约辞职。
这种情况的违约,在北京郊区比较突出。一些毕业生利用郊区引进人才解决进京户口的优惠政策,先落户,然后再违约辞职。近期,怀柔法院审理的一起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违反劳动合同一案,恰恰反映了该问题。王、张、李三人均是2005年北京某矿业大学应届毕业生,当年和怀柔区某工程材料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单位为三人办理了北京户口。合同签订后一年,2006年6月,三人就以不能适应单位岗位、不能处理好人际关系和"在单位工作心情不舒服"为由,单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相关证据显示,在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三人已经和位于市里的一家工程技术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无奈,以违反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有关条款为由诉至法院,诉求三人分别支付原告5万元的违约金。
2.多处谋职业,不断攀比签约即毁约,诚信缺失。
一些大学生,尤其是优秀的大学生,很多单位都会向他们敞开大门,早早的把就业合同签了。但后来,随着更多实力雄厚的单位加入人才招收的行列,这部分学生开始动摇、"后悔",往往会和原签订单位违约。另外一部分大学生,则把多处签约作为一种就业的策略:即使找不到更好的单位,原来签约的单位还能"保底"。所以,这部分学生早早做好了违约的心理准备。
笔者一位室友,由于学习成绩优秀,很快和国内一家知名汽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每天看着同学奔波于人才市场之间,他甚是得意。但不久,一些国际知名汽车企业不断加入招收行列,这位室友感到自己太草率,又到自己心仪的公司去应聘。短短半个月,该生便由北京一公司转而成为上海某公司的员工,赔了5000元违约金。
一部分大学生在就业之后,缺少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合理规划,看的不是职业前景,而是和别人比收入,比单位福利。 2005年5月,某法院受理了一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顾某,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本案原告),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协议,月工资5000元,合同约定如顾某在3年内辞职,则每少半年的合同期承担5000元违约金。2006年4月,顾某以不满意原公司工作环境和收入为名提请辞职。单位依照劳动合同要求顾某承担15000元的违约金,顾某只愿意承担5000元的费用。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经法庭调查了解,顾某辞职的原因就是2005年年底的一次同学聚会。在聚会上,顾某了解到曾经和自己在上学期间一样"穷困"的李某在某公司做电子研发工作,月收入过万元。顾某说,自己是个争强好胜的人,从那天开始,一直意图找个比李某更好的单位。
法庭还了解,顾某在单位人际关系比较好,工作能力得到领导的认可,单位之所以坚持要求顾某支付15000元的违约金,也是出于想留住顾某的打算。
最终,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3.期望值太高,频繁跳槽. 先就业再择业加剧违约。
某些大学生认为一旦步入大学校门,毕业之后就会水到渠成拥有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但事实是,随着大学近几年的扩招,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就业压力一年比一年大。 当长时间仍没有找到工作,这些学生对工作的期望值就会一降再降。在这个时候,只要有一个公司向这些学生伸出橄榄枝,工资待遇勉强说得过去,他们就会草草签约。工作稍稍稳定后,被压抑许久的拥有体面工作的念头开始滋长,想解脱当前处境的方法只有一个:辞职;辞职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违约。
有些毕业生,先找个和自己本专业相关的单位积累工作经验,一旦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资本,便以有"工作经验"作为找其他好单位的"砝码"。 这就是典型的"先就业再择业",也叫"骑驴找驴",这种方法加剧了大学生违约的比例。
武某,05级毕业生,在大学期间成绩优异,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自己导师的推荐下应聘到北京一家中型国有企业。该单位能解决留京户口,福利待遇也不错,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年5000元的违约金。
对武某而言,始终没有忘记自己是将当前的工作单位作为"跳板"而来的。随着工作经验的丰富,武某开始应聘其他大型企业和公司。武某在2006年3至5月,先后到5家单位面试,最终与其中一家外企签订劳动合同。
2006年6月,武某和原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由武某支付原单位5000元违约金。
4.学校过于追求签约率 用人单位一般只能获少许赔偿金。
据相关报刊统计,应届本科生的就业率在97.1%,应届研究生的就业率为94.6%。
但根据笔者了解,在大学生临近毕业的时候,学校均会督促学生及早签订合同,不管对方单位性质如何,只要在《就业意向书》上签章,学校均会将该学生作为迎接就业的一员进入统计。而作为好处,学生的户籍档案就自然会顺延几个月。这个方法对双方都有利,一是学校增加了就业率,二是学生的档案顺延发回原籍,双方皆大欢喜。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学生只能先和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以后能遇到"心仪"的,再违约走人。
刘某是北京某高校2007年应届毕业生,4月和一家中型印刷公司在这种情形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签订协议后,依然四处求职,并暗自面试了几家单位。2007年5月,刘某在民政部直属的一家事业单位找到了一份工作,同时提出辞职。原告不满,要求刘某赔偿因其违约而带来的损失。法院最终以判决的方式审结此案,判决刘某赔偿800元。
就业签约之违约
有签约就有违约,而在现在的找工作形势下,违约也成了非常普遍的现象,下面,跟大家说一下违约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再次强调一点: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要随便签约,更不要随便违约。它带来的,是对公司、学校和你个人声誉的损害。
所以在些提醒大家:一定要想清楚再签约,尤其是自己肯定不想去的`单位,更不要随便签。一旦违约,无论对公司、学校还是个人,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同时,你可能会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
大部分人准备违约,无外乎一个原因:遇到了更好的单位。而一个基本的违约流程是:
1、与原单位协商,向原单位接收违约,按照三方协议规定,交纳违约金(有些单位不收违约金),从原单位开出退函。
2、从新单位获取接收函。
3、拿着原单位退函和新单位接收函到就业指导中心领新三方(有时也不需要接收函)。
4、拿新三方与新单位签约。
这个过程中,关键在于第一步:如何与原单位协商,拿到退函,具体的情况,不同单位不一样,有的单位可能会拖很久,例如,华3通常到3月份才给开退函。所 以,如果新单位的签约时间很紧,而原单位又不会很快给你开退函的话,那结果很可能是:你两家单位都签不了,失业了。
所以,提醒同学们在决定违约前一定要计算违约成本,想清楚以下问题:
1、新单位是否比原单位高一个档次?即:是否值得为了新单位而违约原单位?如果两家单位差不多,建议最好不要违约。
2、新单位给的最晚签约期限是什么时候?如果跟原单位提出违约,能否在新单位的签约期限前办完?如果没有把握,建议不要违约。
3、原单位以前是否有过成功违约的案例?影响如何?如果以前的违约案例大多不顺利,建议不要违约。
这里面,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原单位对待你违约的态度。毕竟,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对个人声誉和学校声誉都会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个态度决定了你能否顺利违约、违约需要的时间,以及能否及时与新单位签约。
关于毕业生违约,这些问题你要知道
一、违约的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就业协议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无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义务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毕业生的违约行为一般是违反就业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去或者不打算去用人单位旅行就业协议约定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违约责任是因为就业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其作用在于弥补或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
三、违约造成的后果
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虽然违约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具体原因也千差万别,但毕业生违约率的逐年升高的确带来诸多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
1、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毕业生做了很多工作,对毕业后的工作岗位已做出了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用工安排陷入被动,用人单位再选择其他毕业生,常常也已错过时机,需要再花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重新招聘。
2、对学校的影响。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个人的违约行为与该学校学生的诚信意识相联系,从而影响学校的声誉和信用,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由于某一毕业生的违约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对该校毕业生整体产生不信任,认为该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淡漠。从实际就业情况来看,确实出现过因为毕业生违约给全校就业工作造成被动,用人单位不愿再到该校来挑选毕业生的情况。学校为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往往会因某个毕业生的违约行为而毁于一旦。
3、对其他毕业生的影响。用人单位到高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意味着其他毕业生不再有机会被录用。若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并有可能被录用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机会的浪费,从而影响到其他毕业生就业。
毕业生违约会不同程度地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学校和其他毕业生。所以,在决定违约的时候必须十分慎重,这与签订协议时必须慎重的要求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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