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非常具体。
由于各地政策、签约双方的想法等因素的影响,高校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时,有可能无法签订有效的就业协议,这时就需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下面对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加以说明。
1、毕业生找到的接收单位是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
这两类单位可能会因为人事指标的问题无法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合同。如果当地对外地毕业生没有户籍限制,毕业生也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然后到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2、毕业生找到的接收单位是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外资、合资等非国有经济单位。
这类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其所在的地市存在着严格的户籍限制,而无法为外地毕业生办理当地人事局审批和有关落户的手续。也就是说,就业协议要受到我国目前户籍制度的.制约。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合同。
3、毕业生找到的接收单位是民营、民办、个体、乡镇、区街非国有经济单位。
毕业生在这类企业工作时,存在一种“干一段时间就找机会跳槽”的心理。虽然这种想法或做法不值得提倡,但这是目前在高校毕业生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为了帮助毕业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毕业生要和此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灵活合同,以利于在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据可依。
上述的后两类单位是属于非公有制单位,对于对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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