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用人单位设置就业陷阱
谨防用人单位设置就业陷阱
眼下又到了大学毕业生的求职高峰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刚刚走出“象牙塔”、踏上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们在面对招聘广告、签订劳动合同、洽谈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时,往往会感到眼花缭乱、力不从心,而少数用人单位却会乘机在这些环节中设置陷阱,让刚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上当受骗。以下几则案例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急于求职的大学生们不得不提防类似的陷阱。
用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
早在2005年8月,林萍便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林萍大学毕业后到该公司就业。
去年7月,林萍大学毕业后如期到了该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与林萍签订劳动合同,而林萍则认为反正自己有就业协议在手,签不签劳动合同也无所谓。
今年1月,林萍突然被公司“解雇”,且公司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林萍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仅仅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和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它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因此最终判决驳回了林萍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去年1月5日,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赵菲等5名大学生,好不容易被一家公司接收。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提出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的工资比正式录用的工资下浮40%,待见习期满后才能享受正式录用的工资待遇。当时赵菲等人鉴于工作难找,加上又比较喜欢这份工作,因此答应了公司提出的要求。
去年12月1日,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菲等人,将于今年1月5日解除合同。
赵菲等人事后才知道,这实际上是该公司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其目的在于变相延长试用期,以赚取更多的廉价劳动力。
不预先明确“录用条件”
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去年8月10日朱婷总算找到了一份自己喜欢而且符合自己大学所学专业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虽然当时朱婷觉得试用期太长,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正式工少了700元,但基于爱好和就业难,她还是答应了公司提出的条件。
转眼到了今年2月,眼看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将满,尽管朱婷自我感觉良好,同事也常常给予赞誉,但不料公司却正式通知她,因为公司对她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不是很满意”,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朱婷走人。
为此朱婷一再追问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公司“不是很满意”,但公司方面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实际上,这是该公司故意不事先明确录用条件,利用试用期让朱婷为其廉价工作了半年,然后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中止合同。
拿霸王条款限制“跳槽”
去年9月1日,刚刚大学毕业的康玲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表示将让康玲从事某一项专业技术性工作,并说为了稳定公司人才,如康玲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当时康玲鉴于工作难找,担心被别人抢去这份工作,她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今年1月,已在深圳就业的大学同学邀请康玲加盟其所在的企业,此后康玲通过了解、考察,对该企业的发展前景及自己到该企业后的用武之地非常看好,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表示将在一个月后离开公司。
接到康玲的辞呈后,该公司以合同已明确约定为由,非要康玲交10万元违约金,否则就不予转档。后经康玲苦苦哀求,并东拼西凑支付给公司6万元后,这家公司才算放了她一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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