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求职陷阱
现在正处于招聘旺季,相关骗局也进入高发期。不少大学生的确遇到了“就业陷阱”,如试用期未满就被无故辞退;招聘时工作岗位是储备经理,但是培训后,岗位却变为业务员。那么,面对一个个“就业陷阱”,缺乏社会经验的高校毕业生又该如何加以规避呢?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试用期即将结束被莫名辞退
“我去年通过网络找到一份广告平面设计的工作,面试时,人事部主任答应,试用期一个月,之后就可以签订用工协议。”大四学生小夏说,在试用阶段,小夏每天工作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经常加班。“当时心里觉得,单位会看我这一个月的表现来决定录不录用,所以我比较努力,但最后却发现并不是这样。”
试用期还有5天时,人事部主任找到小夏,叫他打一份毕业论文完成时间表。没想到,当天下午小夏就接到电话说他被辞退了,理由是他毕业论文的时间安排不符合公司规定。小夏不仅被“莫名辞退”,还一分钱都没拿到。
专家提醒:看企业招聘频率识别“陷阱”
扬州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在确定去某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该公司员工询问那里的工作情况。一般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连续发布相同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若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发布同样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此时要多留一个心眼。
案例2:上岗后企业随意更改职位
信息学院大四学生小潘今年1月份参加了一场招聘会,当时他看中一家单位的储备经理岗位,经过两次面试后被录取了,和该单位签订了一份合约:经过培训后,试用期内无故辞职,需要赔偿3000元。
但是经过两个星期的培训后,小潘正式走上岗位,却发现公司给的岗位居然是业务员,试用期工资和业务量有关。“但是我学的是软件编程,与业务员压根没有任何关系。”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小潘交了3000元,果断辞去了这份工作。
专家提醒:虚而不实的职位不靠谱
扬州大学园植学院负责招聘工作的曹老师表示,这种情况,他们也曾遇到过,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还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求职时要多留个心眼,首先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询问工作细节。曹老师提醒,某些用人单位提供虚而不实的职位,常常冠以好听的头衔,但是却强调无需经验,这里面肯定大有文章。有一些招聘单位虽在招聘广告中列出要招聘的多种职位,但其实这些职位都是做业务的,甚至没有底薪。
案例3:没投简历,却被通知面试
扬州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彭浩(化名)前一段时间收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电子邮件,通知他去面试。“可是我并没有向该单位投送过简历”,害怕遭遇“皮包公司”,他赶紧上网查了一下信息。
让彭浩惊讶的是,他上网搜索后发现,该公司居然用同一个电话、地址注册了3家公司,涉及建材、培训等不同领域。该公司提供给求职毕业生的待遇异常优厚,工资在3000到5000元不等,而对于学历的要求竟然是中专以上。
“要求学历不高,但是却能够提供这么高的工资,当时第一感觉就是这家单位很可疑。”随后彭浩向工商部门了解到,该公司已不存在。
专家提醒:向工商部门核实企业情况
不少单位会以低标准将毕业生招进来为公司干活,而其承诺的高工资是不会兑现的,最后只会浪费求职者的时间和感情。
如何规避呢?对此,曹老师提醒,如果接到一些并不熟知或者并未投放简历的公司的面试通知,应该事先向有关部门查询、核实该公司的真实情况,并上网搜索一下该公司的网站,确定其规模与用人需求,然后再去面试。“如果实在不能确定其公司的真假,也可以向专业老师请教,毕竟老师接触的企业会比较多一点。”
拓展阅读:
陷阱1
先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
2020年春节前,济南市一家酒店招用了10名青年农民工。入职时,老板发话:试用期内做得好就签合同。为保住“饭碗”,这些农民工在岗位上处处谨小慎微,经常加班加点。
可是,到了当年农历正月初八,老板竟然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将这些农民工全部辞退,并将其工资、加班费全部扣除。面对老板的蛮横,他们敢怒不敢言。此时,他们想到的是:自己的身份只是一个试用员工,想维权也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等证据。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于心不甘。
分析
不少农民工在找工作时都会遇到上述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先要经历一个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或行将结束时,用人单位就找各种理由把他们“炒”了。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均应在劳动者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实中,有一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农民工缺乏劳动法律知识这个弱点,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发工资且不支付任何福利待遇,进而达到随时解聘农民工的目的。而这样做,还能置农民工于想告状却无诉讼证据的尴尬境地。
陷阱2
辞退试用期员工无需理由
去年春节过后,小李通过应聘考核顺利进入一家装修公司做木工。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其试用期为两个月。
试用期间,小李做事勤勉认真,每次都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然而,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小李突然接到公司与他终止劳动关系的短信。
小李立刻找到老板,想问个究竟。可对方不给任何解释,只是说他还在试用期内。“既然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公司有权随时决定聘用人员的去留。”
分析
试用期内,农民工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而用人单位随意而为,想炒员工“鱿鱼”就炒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规定第一款虽然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相反,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此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还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陷阱3
用人单位有权延长试用期限
去年春季,小秦通过应聘成为一家物流公司员工。入职时,公司告诉他试用期6个月,期间由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如果试用不合格,公司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之后,在距离试用期届满前几天,公司告知小秦,因其在职期间表现不佳,需将试用期再延长3个月。小秦对此感到困惑:不知道还需要“试用几次”才能给他转正。
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其具体规定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譬如,有的只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将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农民工续订一个试用期。虽然这两个试用期的期限都不高于法定期限,但是前后相加就大大超过了法定试用期限。而这些做法都是侵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陷阱4
试用期内辞职构成违约
陈某等农民工去年春天应聘到一家水泥预制厂工作。试用期间,陈某等普遍感到该企业劳动保护条件较差,明确表示要另谋出路。此时,企业负责人向陈某等声明:如果要离开本厂,须每人赔偿违约金6000元,否则,将不发还他们的身份证件。
分析
陈某等农民工的遭遇是十分不公平的,莫说企业扣押他们的身份证件是违法的,该企业要求他们承担的违约责任也是“莫须有”的责任。事实上,他们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这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根本谈不上违约,更谈不上赔偿。
从表面看,陈某等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生效后他们提出辞职属于违约,但实际上不是。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在于给予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而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陈某等农民工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5
见习期与试用期可以混合使用
去年3月初,农民工董某在一家养殖企业找到一份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见习期1年,试用期3个月。
董某不明白见习期是什么意思?见习期与试用期又有什么区别。即使这样,他也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硬着头皮干了将近一年时间。
分析
在实践中,莫说经常变换工作地点、工作单位的农民工,即使在城市工作的员工也有一部分人弄不清楚什么是试用期、什么是见习期、二者有什么不同。由此,个别用人单位就利用求职者这一弱点,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进而延长试用的期限,降低用工费用。
其实,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1年的考察期限,该期限可达1年以上。而试用期则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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