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做法与启示
法国司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做法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法国司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做法与启示,欢迎大家阅读!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应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欧亚研究所邀请,中国法学会代表团一行25人于2016年6月5日至25日赴法国,就“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进行了专题研修培训。代表团先后在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法国比较立法学会以及艾克斯-马赛大学欧亚研究所参加了19场专题讲座;访问了巴黎大审法院、巴黎大审法院检察院、法国司法部、艾克斯上诉法院和艾克斯KAITA律师事务所等5家法律机构并进行座谈;召开了两次内部座谈会。研修培训内容广泛,议题涉及法国司法执法体制,司法官的招录、培训、管理、保障、晋升和惩戒制度,律师制度以及法国立法司法改革的最新情况。代表团成员及时总结交流研修考察的成果,特摘编如下。
法国的司法制度富有鲜明的法国特色,在司法官选拔、培养、管理方面,有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本文重点谈谈法国在加强司法官职业道德操守建设方面的做法及对我们的启示。
一、把职业道德操守要求体现在司法官选拔、培训、管理的全过程,贯穿在司法官整个职业生涯中。
法国的司法官有着很高的社会地位,这与司法官的编制员额由国家统一控制,身份地位、福利待遇、经费等由国家统一保障,如司法官经共和国总统批准任命之后,即成为终身的荣誉、职务和身份等,有很大关系。司法官在社会上也有着良好的形象,自身对司法官的职业也有着很高的尊荣感,这一点,就与法国对司法官有一套严格的选拔、培训与管理制度,确保司法官的素质与能力,同时,严格对司法官的职业道德操守要求,确保司法官的道德品行,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比如,在司法官的遴选方面,国家司法官学院为了保证司法官的质量,确立了司法官选拔的标准,要求司法官必须具备13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如掌握职业道德规则并适用的能力,分析归纳特定案情或卷宗的能力,掌握程序规则、运用并尊重程序规则的能力,适应能力等,第一条就是掌握职业道德规则并适用的能力。选拔标准的确立,为从源头上把好司法官的职业品行关奠定了基础。
在任前培训方面,国家司法官学院重点学习基本理论知识、司法礼仪、职业道德等内容。学员要在国家司法官学院8个中心学习不同的`内容,而在司法人文培训中心,重点学习司法官职业道德、誓言、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和习惯、纪律处分程序,司法伦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司法官职业、身份等,通过培训,要让学员认同职业伦理价值和职业道德规范并内化为自己的坚定的信念。这种培训对司法官职业素养的养成非常重要。
在司法官的管理方面,司法部设有司法服务部身份与职业道德办公室,负责回复司法官身份、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作为共和国总统领导下的司法独立保障机关的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承担着司法官的任命和纪律惩戒的职责。对于司法官的惩戒,主要是对其违反职业道德操守行为的惩戒。概括起来有四大类:一是行业的荣誉和尊严。比如,酒驾、暴力、偷窃、不廉洁等,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尊严和荣誉;二是义务的缺失。如,工作拖延,或没有显示出公正性、中立性地位。三是从事了不被允许的兼职,如某个案件有联系的相关职务。四是影响到保留权。司法官有言论自由,但必须和司法官中立性相符,行为必须谨慎,低调又保留。而对法官判决是否令当事人满意,司法官委员会是不能干涉的。
这种把职业道德操守要求贯穿到司法官队伍建设全过程的做法,对于确保司法官的职业品行和良好形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法国,尽管司法官的待遇并不高,工作压力也很大,同时因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案件审理时间长而引起民众广泛批评等,但是司法官违法乱纪的比较少,在公众中的形象也比较正面。据统计,2005年-2011年7年中,受到纪律惩戒的司法官总共有21人,其中2人被训诫,5人职位调动,4人被临时暂停职务,还有3个是大等级的降级,7个革职。最近几年,每年差不多就是9个案子。从数据上来说还是非常小的。这说明,法国在推进司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建设方面,还是比较成功的。
二、把职业道德操守要求整理汇编形成职业道德规范,成为司法官行为指南。
对司法官的职业道德操守要求,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法国的许多法律中,都对司法官的职业道德操守提出要求,有一整套的权利义务的职业规则来保证其独立性。法国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在上世纪90年代也陆续规定了司法官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种类:一是议论自由与保持谨慎的义务,二是私生活越位,三是获取金钱,四是保持独立性义务,五是司法不公,六是权力滥用,七是人际关系困难等。
但是法国并没有司法官职业道德方面的成文法典,因此,2003年法国司法部组成了一个专门负责司法官职业操守问题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经过调研,于2003年向司法部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制定一份有关“司法官职业操守原则的汇编”。2006年,法国国会将这一任务委托给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于2010年完成了该汇编,并将之出版。该汇编明确确立了司法官独立性、公正司法、廉洁正直、司法合法、严守秘密和保留六大基本原则。廉洁正直原则衍生出司法官的廉洁义务和忠实义务。这六大原则适用于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在内的所有司法官。虽然这些原则不构成司法官的职业道德法规,但无疑会成为司法官群体的行为指导,同时也使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辅助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司法官执业行为的复杂性。司法官的职业活动不仅受到法律的规制,也要遵守职业道德操守的要求。
三、借鉴法国经验,加强我国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事关司法公正、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大事。应该说,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非常重视的,一方面,在建立职业道德规范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如《法官法》《检察官法》都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要求,而且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制定了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等文件,应该说,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已经是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另一方面,各级法院、检察院也都把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还存在着职业道德规范缺乏细化,不易操作;职业道德保障机制缺位,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空泛,方法单一;职业道德评价还没有全面纳入法官、检察官培养管理全过程;少数法官、检察官司法不公正、不廉洁,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等问题。因此,建议借鉴法国加强司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经验,把职业道德建设做细做实。
一是把好入口关,把职业道德操守作为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必备条件。我国法官、检察官主要来自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司法考试更多侧重是法律知识,而对职业道德操守方面的要求体现不够,应该制定明确具体的法官、检察官选任标准,突出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等职业道德要求,对品行不端、或有品行不良记录的人禁止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从源头上把好品行关。
二是在法官、检察官的任前培训中,加大司法职业道德、职业伦理、职业素养等内容的教育培训。任前培训的时间要长,至少要一年;培训的方式要活,要有针对性;培训的内容要实,要注意理念引导,不能太空泛。通过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良知、职业伦理、职业操守,不断增强法官、检察官的倾听能力、怀疑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真正夯实尊崇司法职业、敬畏司法职业、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三是建立一套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适应的法官、检察官考核、评价、晋升、惩处机制。应该说,现在的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行为规范》等文件对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则所作的规定还是很详尽的,但落实不好,配套的措施、机制也不够。要突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在落实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时,重点是对法官、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行为进行问责,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而对非主观恶意或对法律理解不一导致的不当判决或瑕疵案件,则予以免责。通过把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的相关要求贯穿到队伍管理的全过程,使坚守职业道德、职业良知、职业操守成为广大法官、检察官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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