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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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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概述
二、银行结算账户
1、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注意:
(1)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熟悉开立哪些账户要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哪些只需要备案
(2)变更:熟悉时间的规定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以及账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撤销:注意撤销的情形。
(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存款人的日常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4、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5、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信用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6、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帐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业务
8、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票据基本知识
1、票据的范围
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2、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3、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4、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5、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6、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四、银行汇票
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7)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8)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9)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10)收款人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11)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五、支票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的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4、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7.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9、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0、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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