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职业道德规范

时间:2022-10-08 20:33:30 职业道德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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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职业道德规范

  工商职业道德规范

工商职业道德规范

  工商干部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内容为:爱岗敬业,秉公执法,文明管理,清廉诚信,勤政为民,奉献社会。具体体现为九项行为规范:

  一、政治行为规范

  政治坚定,爱党爱国。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勤政为民,当好公仆。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执法行为规范

  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不以罚代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肩负起规范、监管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

  三、工作行为规范

  按章办事,规范有序。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请示汇报,遇有不确定或重大问题,及时请示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掌握规范操作技能。

  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熟悉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程序、办事原则,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不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按规程履行好自身职责。

  四、服务行为规范

  热情周到,优质高效。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认真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等文明服务制度,做到积极主动,热情接待,周到服务;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善于换位思考,不敷衍推诿,做到便捷高效,为经济服务,营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五、学习行为规范

  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树立“终生学习”观念,增强竞争意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 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拓宽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多岗位适应能力;勇于创新,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廉政行为规范

  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不贪赃枉法;发扬正气,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七、纪律行为规范

  遵纪守法,服从组织,令行禁止。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大局观念,确保政令畅通。严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制度。

  八、交往行为规范

  诚实守信,团结友善。尊重领导,善待同事,团结一致,主动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谦虚谨慎,品行端正。坚持真理,崇尚科学。虚心求教,取长补短,助人为乐,平等待人,作风正派,健康向上,营造团结、融洽、进取的人际关系。

  九、语言、行为规范

  语言文明,简洁严谨,不讲服务忌语。注意在不同的场合运用适当的语言及称谓,掌握分寸,讲究艺术。

  注重修养,行为文明,仪表整洁,举止端庄,严格按规定着装。自觉维护工商队伍整体形象。

  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它人员的财物;

  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7、不准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它规费以及罚没财物;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营、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3、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14、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1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1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17、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18、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19、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20、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形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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