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北规定违反师德的35种情况
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收受学生礼品礼金,遇突发事件不顾学生独自逃跑……若再有这些行为,湖北的中小学老师将要受到处分了。
11月17日,省教育厅公示《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征求意见稿,明列了35种违反师德的行为,而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
哪些行为违反师德规范?征求意见稿,明列了35种违反师德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行为都是常见的?1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行为:
遇突发事件逃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等。
体罚或以侮辱、歧视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的。
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的。
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的。
参加由学生及家长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
除了上述行为外,参加非法组织的,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带彩娱乐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劝诫仍不改正的等等行为,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间分别为6个月、12个月。
2降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
组织、强迫任教班级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辅导的。
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的。
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 3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行为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遇突发事件逃跑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
殴打与欺凌学生的。
索要家长、学生财物的。
此外,组织非法组织或胁迫他人参加非法组织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等行为,也将被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哪些老师将受到约束?有些老师也许会想,这个规定应该是针对公立中小学的,私立学校管不着吧?
那这里就告诉您,想错了!
细则明确,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
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5湖北规定违反师德的35种情况】相关文章:
湖北职称英语免考规定12-05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08-29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201511-22
澳大利亚留学的打工规定和情况08-21
幼儿园师德师风学习情况总结10-07
师德师风学习情况总结范文(通用5篇)12-23
教师师德师风学习情况总结(通用13篇)12-22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