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业道德

时间:2023-06-16 11:36:49 赛赛 职业道德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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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道德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下面就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法官的职业道德有哪些吧!

法官的职业道德

  法官的职业道德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正义的化身。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在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中起着最后一道屏障作用,法官职业道德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职能能否正常发挥。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顾名思义,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该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政治上的高标准,思想上的高境界,廉政上的高风尚,业务上的高水平以及工作上的高效率等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审判实践活动,笔者认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政治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爱党、爱祖国、爱人民,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制度、国家体制等都有比较清楚的理解,在职业中处处以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的大局出发,站在一定的政治高度去处理问题。政治素质是政治知识和政治思想二者的有机结合,缺乏政治知识、政治素质就没有基础,政治思想不过硬,政治素质就没有灵魂。换句话说,政治知识是知识素质、政治思想是思想素质。因此,每一位法官都应当不断地深入学习政治知识,不断地强化自己的政治思想,也就是说,在这两方面不断地加强修养,政治素质才能不断提高,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表现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水准,也影响着上文提到的各种“形象”和“社会效果”。

  2、业务素质高。具体体现是熟悉、理解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当然,能够达到精通的程度更好。因为执法是法官的根本任务。同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文学、经济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各种科学的知识面,知识应当广泛些。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官职业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职业的效果。法官的业务素质也存在着一个不断学习和加强修养的问题。实践中,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处理的案件,案件的质量就好,当事人对该法官以及所在的法院就信任,容易息诉胜判,进一步说,当事人对法律以及国家的信任程度就增加。这不但树立了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而且党和国家的形象在当事人心目中增辉,法律也增加了威严,方方面面都有好处。反之,方方面面都受到损害。可见,法官业务素质问题不可小觑。

  3、爱憎分明,疾恶如仇。从司法实践看,这驱动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有限,情无穷”。法律不管怎么细,它都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职业道德决定着法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除了法律和良心之外,别无其他上司的原因。

  4、公正不偏,刚正不阿。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人。古代人们敬仰的铁面无私的包公,虽然是人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但这正是人们的一种期望,人们所要求的法官职业道德。人们要求法官从其自身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中凝聚足够的力量,树立足够的权威,不畏权势,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5、忠于事实,执法如山。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说不唯权,不唯上,那么法官只能唯法,就是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参照的规章,除此以外都不能作为一种准绳。不能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因为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下制订的,反映党和人民的利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就是忠于党的表现,两者是一致的。当然这里的“事实”是指以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的法律事实,而非抽象的客观事实。

  6、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尤其在当前执法环境、社会环境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强烈的职业使命感来抵制和克服“相对剥夺感”。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人们认为自己本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而被他人或社会 “剥夺”了。这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的不满与埋怨的结合,总觉得自己的所得与贡献比,获得太少了。如果有了这种“相对剥夺感”,心理就会失衡,无疑肩上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就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我国公众也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人民法官站起来就是一把伞,为人民群众遮风挡雨;俯下去是一头牛,为人民群众辛勤耕耘。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法官不仅应该是一个精通法律者,而且应该是一个德高望重者。

  法官职业道德的根本理念

  (一)维护法制统一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和衡量的标准必须蕴涵法制统一理念,维护司法权的统一性,力除地方和部门、行业保护主义,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和谐有序的良好法治环境。法官的独立审判需要遵循法律统一这一宪法理念。宪法之所以规定法律统一理念,是为了这个国家每一个地方的公民都生活在同样的法律制度之下。法律的统一不单要求法律条文是一致的,还要求运用法律的法官对于重要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精神及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概念的理解是一致的,与此同时也必须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对相关联的法律及法律效力规则的效力进行等级上的比较、判断和划分。当法律之间,或者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需要法官对应该优先适用哪个法律规范作出判断,判断的依据就是法律位阶的划分。法制统一理念不仅体现在实体法的适用上,而且当然地包括程序法的适用上。

  (二)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最要紧的防线,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和不灭灵魂。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是法院、法官肩负的神圣使命,司法不公,将会使法律的价值面临着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而这种转型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系于司法能否公正。法官之于法治的贡献大小和价值衡量也正在于此。对任何职业道德的探究均须锁定公正的价值内核。

  (三)维护法官廉明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廉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核。法官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法官应当以清廉、简朴为美德。法官要比其他人首先成为真正的人,完美的人,绝不能推波助澜,混世沉沦,追求俗利,决不可与当事人发生任何利益关系。否则,公正的价值必将贬损甚至荡然无存!法院与法官形象势必遭受重创.

  (四)维护当事人权利

  法的本质在于对权利的定性定量,人类法治的进程,就是一个公民的权利不断得到尊重和保障的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说,权利须依赖司法救济的方式才能得到最终保障。法律是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着活生生的秩序。司法裁判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给那些受到威胁、限制、剥夺的权利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救济,同时给公权力施以法律上的限制或约束。失去审判权的救济,所有公民或法人的权利最后都难以从书面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当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诉求于法院时,法官应该成为他们伸张正义的保护者,成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通过法官公正、及时、充分的司法救济,使法官的权力植根于人民之中,成为人民借以追求幸福生活的助推器。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就是一种以特有的方式强化权利义务观念、保障权利实现的制度和秩序。法官必须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倡导人文关怀的理念,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融入到各种审判工作之中。只有这样,审判工作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才能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提高法官职业的公信度,才能使司法真正服务于平安社会和小康、大同世界的建设之中!

  (五)坚持法制化

  司法理念是一种法官内在的存在,但可以外化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并可以从司法行为中得到衡量和评估,司法理念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法官行为的潜在规则,在这一点上,就其内在本质而言,法律、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与司法理念并无二致。从自然法学的角度来讲,法律就是理念。在法治国家,司法理念要形成一种对法官的约束机制,就必须上升为法律,这就是司法理念的法制化的原理。法官司法理念法制化的内涵主要是对法官的纯洁品性义务和崇高法治目的的法制化。在建设法官司法理念的问题上,不仅指向法官的业内行为的义务,而且指向法官的业外行为上的要求,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官同时还是一位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问题,要注意到法官作为普通公民的一些宪法权利,既要反映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也不能过分干涉法官的一些自由。可行的选择是:将成熟的司法理念上升到法律层次。若仅以法院内部文件的形式予以表现,非但缺乏法律效力,也与法治本质相背离,更易落于形式主义俗套!

  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哲学价值

  (一)保障司法权正常运行和法官职业健康成长

  (二)引导社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通过法官个体的身体力行来带动法官整体,继而以法官整体的优秀职业道德行为带动各行各业职业道德水准的提升和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积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体现。

  (三)规范法官职业行为和业外活动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来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和业外活动,充分体现其积极的规范作用。对法官而言这是最基本的和最起码的要求。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是社会公众的强烈需求,也是法院工作的价值目标。法官是法院体制的核心部分,是司法制度构成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是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实现司法公正最为关键的因素。裁判是否合法正当,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法官的素质。归根到底,就是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司法审判活动的斧正价值

  从法律和司法的自身特点看,法律条文本身只能是固定机械的原则,然而,司法的过程不可能机械地套用法律公式。法律的真谛和价值需要通过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及自由裁量权的正当适用所体现。针对案件的复杂性,法律终是公正规则的框架,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法律,法官都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自由裁量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使司法裁判更加趋于公正。所以,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律的重要补充,真正的个案公正需要法官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有人形象地说,判决是法官大脑过滤了的法律。自由裁量权既可能成为法官实现司法公正的锐利武器,然而,它也可能异化为法官裁判形式合法化,而内在不公的重要工具。对一名人格高尚、公正的法官而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成为他裁判更加公正的条件;而对于一名人格低下,存在偏私的法官而言,自由裁量权则成为其操作法律愚弄他人、上下其手的利器。

  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正确运用法律的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当法律出现模糊不清和令人怀疑的情形时,法官就某一种解决方法的是与非所持有的伦理信念,对他解释某一法规或将一条业已确立的规则适用于某种新的情形来讲,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官职业道德信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司法行为,也将铸成什么样的法律结果。若在法官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必然导致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的偏差,误国误民;反之,他必将福祉社会、惠泽民众。由此可见,法官职业道德这种斧正和纠偏的作用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和建设平安社会意义重大。

  我国的法治建设期待着法官们通过自身的职业活动来担当特殊角色,法治的进程需要法官阶层来推动。但是,我国的法官还没有完成职业化过程,我们的制度环境还不足以使法官做到完全专业化和职业化,我们的学术研究也未能为法官提供知识上和技术上的支持。然而,历史又造就我们这个时代独特的法官队伍,他们在构筑我国法治大厦的同时,也在进行着自身职业化的塑造。因此,当代中国法官担当着重大的历史责任。每一位有崇高理想的中国法官都应当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来善待和涵养自己的职业,并为成就中国法官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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