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居住证怎么办理

时间:2022-07-20 11:25:12 居住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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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居住证怎么办理

  居住是稳定生活的保障,办理居住证这一业务应运而生。以下是湖北省居住证办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发放对象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且已办理旅馆业住宿实名登记的。

  二、办证流程

  (一)提交申请。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提交申办材料,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进行人像采集,核对《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流动人口也可通过互联网信息采集平台如实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预约办证时间和地点。

  由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代办居住证的,另需提供用工单位负责人或出租房屋业主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与被代办人关系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二)受理审核。申办材料提交后,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应及时受理审核,首次办证予以免费。

  1、材料受理。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当场制发《湖北省办理居住证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2、信息录入。对符合要求的,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将流动人口信息录入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人像信息,人像检测比对合格、身份核查比对属实的,经受理人签字确认后,系统现场打印《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湖北省居住证受理回执》。

  3、核查比对。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组织社区民警、网格员、协管员上门入户调查,核实申办人身份信息和居住处所。情况属实的,由社区民警(社区民警直接受理的除外)和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核后上传办证信息。

  4、网上签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上传信息,对信息准确、全面且人像合格的予以签发,并上传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制发《不予办理居住证告知书》,居住地派出所及时告知申办人,并收回《居住证受理回执》。

  (三)制作证件。省公安厅制证中心负责接收制证信息,按期保质完成证件制作、验证、登记等工作,并将居住证寄至县级公安机关。

  (四)发放证件。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将居住证分发至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社区民警、网格员、协管员通过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对居住证进行读卡校验后,通知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领取居住证。发放居住证时,应当收回《居住证受理回执》,并将证件发放信息维护到系统。

  三、工作时限

  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受理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材料后,在7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信息采录、身份核查和证件制作、发放等工作。

  (一)受理单位在打印《湖北省居住证受理回执》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上门入户调查、信息审核上传等工作;

  (二)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受理单位上传的制证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签发工作;

  (三)省公安厅制证中心收到制证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分发和寄送工作。

  (四)县级公安机关收到证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到相应派出所或受理点。

  (五)派出所或受理单位收到证件后,及时发放给申办人,做好发放登记。

  四、其他业务

  派出所或受理点负责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变更、签注、休眠、激活、注销、挂失、补证、换证等业务。

  (一)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

  1、居住地址和签发机关变更。居住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填写《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供新居住地址的房主证明和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点办理变更登记。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核后,登录居住证信息系统对其居住地址进行变更,使用读卡器对居住证芯片进行读写,同时使用签注机对居住地址进行擦写。签发机关变更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2、主项身份信息变更。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发生变化或持证人相片发生变化影响识别的,持证人填写《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供已作有效项目变更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居住证。

  3、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除主项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核对持证人提交的《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直接在湖北省居住证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

  (二)有效期签注

  居住证有效期为证件签发之日起连续12个月,在有效期截止前10日内,持证人应填写《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点对居住证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进行签注。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三)居住证休眠、激活

  居住证有效期满未签注的,其居住信息自动进入休眠状态。持证人持证签注或登记的,填写《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激活原证,证件有效期从签注或登记时间起计算,其居住证无需更换。休眠状态时间不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四)居住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居住证》注销:

  (1)持证人离开居住地3个月以上的;

  (2)持证人死亡的;

  (3)在居住地已登记常住户口的;

  (4)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5)按其他规定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五)补领、换领居住证

  居住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办证人填写《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由受理单位按照程序办理。

  (六)居住证挂失

  持证人丢失居住证的,可就近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点办理居住证挂失业务,居住证使用功能即行中止。持证人找到居住证的,可以办理居住证解挂业务,居住证恢复使用功能。

  (七)居住证有效期限计算

  居住证有效期满的,其证件使用功能中止。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持证人自证件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时间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可申请保障房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9项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7项便利,包括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与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生证明材料等。

  关于子女就学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关于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关于落户问题,办法规定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已领暂住证的须申领居住证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等工作;并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且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畅通居住证申领渠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网络、传真等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居住证。关于居住证工本费的收取,办法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办法规定,居住证制度实施以后,在办法施行之前领取暂住证并继续居住的,暂住证持有人应按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办法施行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记者 赵贝 通讯员 熊凡凡)

  另据楚天都市报报道

  居住证带着16项福利一起来啦!外地人住房和子女上学不再愁

  在湖北持有居住证的外地人,将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啦!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介绍,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是居住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宗旨所在,在综合各方面,尤其是认真吸纳立法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办法》创新性地增设专章(第二章)规定“公共服务和便利”,就基本公共服务及提供便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9项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7项便利,包括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与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

  其中,关于子女就学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关于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此外,关于落户问题,《办法》规定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等工作;并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且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畅通居住证申领渠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网络、传真等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居住证。关于居住证工本费的收取,《办法》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居住证制度实施以后,暂住证的效力,及居住年限的计算,《办法》作出相应衔接,规定《办法》施行之前领取暂住证并继续居住的,暂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社会保险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教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计划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六)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务;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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