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发言

发布时间:2017-08-04 编辑: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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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发言

  从律师介绍的情况来看,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

  我简单说两个问题:第一是侦查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第二是如何完善侦查监督。

  侦查阶段因为保密,媒体可以监督的空间非常小,所以侦查阶段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于律师来为当事人辩护。新刑诉法规定了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最近我在做的一起类似案件,就在探索侦查阶段怎么进行有效的辩护。什么叫律师有效的辩护?首先最重要的一定是迅速介入。迅速介入的好处是避免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律师介入得越早,公安机关受到的约束就越大。你以为他不怕律师介入,其实一旦介入之后,对他有很多约束,尤其是是避免刑讯逼供。第二是频繁会见。通过频繁会见可能掌握更多案情,给犯罪嫌疑人一种心理安慰,也可以给公安机关一定的约束。王殿学说他们一两周会见一次,我认为做得非常对。第三是了解案情。可以找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刚开始找的时候不理我们,我们跑到检察院控告,后来给我们介绍案情,经常找他们。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还有向公安机关争取取保。第四个渠道是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必须进行坚决的举报和控告。从你介绍的案情来讲,这个案子非常清晰,有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证据。比如在看守所问过他十几次,还就副局长亲自过去劝他,还有通过各种方式找律师劝他,所有环节当中没有一个地方留下证据吗?只要有一个地方留下了证据,只要有一个地方有同步录音录像,就完全可以把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控告。所以我们的关键是寻找证据,究竟有没有证据证明他在劝说你,如果有证据,对他是非常不利。

  这个案件的另一个关键是管辖权的问题。所指控的犯罪管辖权是犯罪发生地方山县,不会在另外一个文水县公安局。所以管辖违法。山西省公安厅指定管辖,也可能指定错了,为什么指定到非犯罪管辖、举报人的所在地管辖?所以指定管辖很可能错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做的工作很有限。你们今天说这么多案情是否合适不知道。实体问题尽量地抓问题,程序问题、管辖问题、如果有刑讯逼供问题、经济纠纷的问题可以大大地做。 还有延长了羁押期限。最重要的一点是检察监督,因为在这个阶段,检察院是可以充分加以信任和利用的渠道。这时候要跟检察院说明利害,案件拿上法庭时,直接面对面的是检察院和律师对抗。检察院不该批捕的批捕了就错了;不该起诉的起诉了就有问题。这时候我们和检察院进行沟通,有可能会产生很好的效果。我们可以做到的,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不能批捕,要求不能延期补充侦查,要是不能起诉,我们可以提出各种要求。

  还有进攻式的辩护。这个案子,律师介绍了案情,首先举报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一会儿说合作,一会说买卖。这样一种相互矛盾的陈述,有一个必然是假的,有可能涉嫌到伪证,也可能涉嫌到虚假举报。有必要把他的事弄明白。比如某一个案子通过公开判决书的检索,发现其中有一个人涉嫌行贿但没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事实拿出来以后举报他,直接可以拿掉。所以在侦查阶段方面,我通过最近的一个案子,从实战经验角度,认为有这些思路。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侦查监督。我就讲讲这个案子,后面讲讲观点。侦查监督是最需要完善的地方,从案子本身也可以发现很多制度需要完善,比如退回补充侦查,必须严格限制,目前是限两次,未来的刑诉法修改可不可限一次?时间上可不可以缩短,可不可以明确规定不得更换罪名。这些都是未来刑诉法修改时要考虑的。和羁押取保的问题相比,可不可以规定一个延期侦查,原则上不能再羁押了、取保了,接下来的取保和羁押的问题,张建伟教授说了非常好的方案,司法化开庭解决、法院人身保护令的签发、羁押必要性审查转换成一种实质性的有决定的作用。

  这个案件也可能指定管辖中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上级公安厅、上级检察机关随便指定管辖。这些制度需要完善,必须是刚性的。管辖是当事人第一道最重要的程序,管辖不公正,管辖没有管辖权,所存在的一切司法行为都是无效的。所以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要好好提意见。更基本的制度以后需要规定,比如沉默权的制度必须要确立,这是保障侦查阶段当事人权利非常根本性的制度。当然最根本的是要限制公安的权力,确立司法独立,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对警察权的约束。我说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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