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签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30 编辑:少冰

  中国林科院与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科技交流,与近50个国际组织和科研单位建立了广泛联系,并与GEF、INBAR等国际组织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部机关签报管理工作,提高签报运转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机关签报管理办法》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签报管理工作,指签报的拟办、审核、会签、登记、呈送、批阅、落实、督办、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除特别紧急事项的签报外,其他所有签报都要先送院办公室登记;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业务的签报,由主办部门会签相关部门后,再交院办公室统一登记、报送、反馈;特别紧急事项的签报,可由主办部门直接报送分管院领导后,再交院办公室登记。

  第二章 签报的适用范围和格式

  第四条 签报是院部机关内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运转的非正式文种,各职能部门需要向院领导请示和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和对重要事项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等,可以使用签报。各所、中心向院请示汇报工作原则上不使用签报。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落实院领导已原则批准的具体事项,不再报送签报。

  第五条 签报分为呈报类和呈批类两种。

  呈报类签报适用于向院领导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等。呈报类签报一般使用“报告”文种。

  呈批类签报适用于向院领导请求指示、批准,对重要事项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等,请示的问题要具体、明确。呈批类签报一般使用“请示”文种。

  第六条 签报必须使用规范格式的中国林科院签报纸,正文一律用A4型纸张撰写附后,排版格式见附件。

  签报由院办公室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签〔´〕#号”,其中“*”为院各职能部门发文代字,“´”为完成年份,“#”为顺序号。

  第三章 签报的拟办与流转

  第七条 主办部门经办人应按规范的格式拟办签报。签报内容要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说服力强、篇幅力求简短,签报中涉及相关依据性文件或材料,应当按签报中提及的顺序作为附件,注明序号和名称。

  第八条 签报一事一报。签报要报送多位院领导时,签报的主送领导按照院领导排序从前到后填写。

  第九条 签报须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正文落款处盖本部门公章后,送院办公室登记、编号和呈转。

  第十条 签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职责时,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会签相关部门,会签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有本部门领导签字的意见反馈主办部门。

  第十一条 当会签部门对签报内容提出不同意见,且主办部门同意会签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对签报内容进行修改后呈报;当主办部门不同意会签部门意见时,应有针对性地提出不同意的理由附在签报后。

  第十二条 签报由院办公室经办人登记、编号,呈院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按顺序逐次报送相关院领导。经院领导阅批或传阅后的签报,由院办公室复印扫描后退还主办部门。

  第十三条 除院领导特殊交办或批示的事项外,签报一般不得越级或多渠道报送。

  第十四条 签报阅批是院领导对签报事项知悉或是否同意请示事项的书面答复。呈报类签报,院领导圈阅表示已阅知;呈批类签报,院领导圈阅视为同意。主批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其他院领导圈阅视为同意主批院领导意见。

  签报中涉及的重大请示事项,应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院分党组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主办部门应当及时落实院领导批示事项,并按照规定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院办公室及有关院领导。

  第十六条 签报作为院部机关内部文件,原则上只限机关内部运转、使用,不对机关外复印或转送。院领导批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由签报主办部门负责告知或传达。

  第十七条 签报办结后,一律由主办部门负责将签报及其相关附件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干部考核、纪检案件查处等需要严格保密事项的签报,由主办部门直接呈报院领导阅批和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签报使用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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