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关于2014年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1 编辑:1041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接收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大学关于推荐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0] 161号)的有关规定,遵照《宁波大学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就2014年我校接收推免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范围

  1.面向本校和全国重点高校接收推免生。

  2.我校所有专业(除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教育硕士的教育管理方向以外)均接收推免生。具体接收专业详见附件4(2014年宁波大学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

  2.取得所在学校2014年推免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4.申请专业符合当年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

  三、申请者须提交的材料

  1.《2014年宁波大学接收推免生申请表》(附件1)原件1份;

  2.《2014年宁波大学接收推免生政审表》(附件2)原件1份;

  3.本科全部课程成绩单1份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4.本科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已获得推免资格的证明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5.大学英语六级(或四级)考试证书复印件1份(小语种提交相应水平证书复印件1份);

  6.大学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励证明复印件;

  7.有学术科研成果(如发表论文)、获奖证书或发明专利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份。

  四、接收程序与日程安排

  (一)10月10日前:申请者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提交《推免生申请表》及规定的材料。

  (二)10月12日前:研究生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及其相关材料交各招生学院。

  (三)10月15日前:招生学院对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和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招生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复试,并将拟录取名单连同复试结果报研究生院。

  (四)10月18日前:研究生院汇总、审核拟录取名单后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研究生院将审定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无异议者发出接收函。

  (五)被接收推免生在10月31日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于11月10日前将《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寄(送)至宁波大学研究生院研招办,并在11月10日-14日到指定报考点现场确认。

  五、其他

  1.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无《推免生登记表》或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以及未进行过现场确认的申请者,取消录取资格。

  2.申请者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一旦发现申请者弄虚作假,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

  3.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参加全国统考。

  4.学校鼓励跨专业接收推免生。

  5.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的有关奖励政策届时请关注宁波大学2014年博/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六、联系方式

  宁波大学研究生院研招办(黄陈月莉楼304)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大学46#信箱 邮编:315211

  电话:0574-87600226 传真:0574-8760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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