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

发布时间:2017-09-18 编辑:bin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性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

  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纯,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病,遗尿症,不合格。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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