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法硕研究生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17-01-14 编辑:bin

  一、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简介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4年,是国内最早培养“法律+外语”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摇篮。2012年成功入选上海市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该基地的建设充分依托上外独特的学科特色和优势,以服务国际法律事务与涉外法律事务为人才培养导向,致力于培养涉外复合型高级法律实务人才。2015 年起,面向全国招收首届法律硕士。

  上外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定位:以法学学科为基础,依托和整合校内外国际关系、国际金融贸易等学科资源与人才培养优势,发挥上海的地缘优势,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法律功底扎实,外语技能精湛,能胜任国内涉外法务与国际法务的多语种复合型高端法务人才。

  上外法律硕士在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上注重对学生的涉外法律知识、涉外法务技能及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培养与训练;有针对性地构建了国际法律前沿、国际法律实务技能、外国语言文化、管理学、经济学等复合课程体系,着力培养涉外高端法务人才所需的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与职业素质,凝炼“法律+外语+复合知识”的培养特色;在指导模式上推行“三导师”制,给学生分别配备法律专业导师、外语技能导师与法律实务导师,实行国内外联合培养与校内外联合培养,彰显“上外特色、法律特征、实践特长”。

  由上外培养的具有扎实涉外法律功底和较高跨文化沟通能力的法律专业硕士,适应上海乃至全国涉外高端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在就业市场与职场上具有独特而鲜明的竞争优势,主要去向为:各级政法机关、国家机关涉外机构、各类涉外企事业组织、金融机构、涉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跨国公司或国际机构的法律实务工作。

  二、招生计划

  2015年,我校计划招生法律硕士(非法学)30人;法律硕士(法学)20人。

  三、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5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注: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法律硕士(法学)的考生,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考生,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须在520分以上(新题型)或有大学英语六级优秀证书(老题型)。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名前征得所培养单位同意,并于规定日期前向我校研招办出具书面证明。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4各项的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三)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4各项的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四、报名

  1.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详情请注意浏览我校研究生部主页。

  2.我校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我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3.考生可任选报考点报名,但必须在现场报名点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五、考试

  (一)初试

专业代码及名称

拟招生人数

考 试 科 目

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

30人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外国语(各语种)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035102法律硕士(法学)

20人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外国语(各语种)③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④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初试时间约为2015年1月,具体日期以教育部的通知为准。

  (二)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及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我校于复试前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为4月初。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5年4月底前完成。我校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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