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2017年建设高水平大学研究生项目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7-12-29 编辑:少冰

  上海财经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全国首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一,由教育部、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上海财经大学2017年建设高水平大学研究生项目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安排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总则

  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选派计划、资助内容

  1、选派计划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4月5日。

  我校推荐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项目”名额不限(全国总计3000人);推荐“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名额为21人(全国总计6500人);视校内评审情况择优推荐并公示候选人名单。校内最终申请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8日。推荐候选人届时须尽早登录基金委信息平台提交申请。

  2、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委优先资助的学科、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的领域。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可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字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赴国外一流院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急需学科领域、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可提供学费资助。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基金委将另行组织专家面试评审。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

  三、选派类别、对象及要求

  1、攻读国外博士学位项目(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学校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生(含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博士一年级研究生(含硕博连读博一)。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申请时应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选拔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含已完成论文开题的、进入博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选拔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人员;5年内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四、选拔办法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选推荐、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校内专家评审推荐候选人,并经校内公示后上报基金委;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我校将在研究生院网页予以公布。

  申请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申请人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须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的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学院/单位推荐意见。

  我校将在3月中旬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获得学校推荐资格的候选人,应在2017年3月20日至4月3日前尽早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申请国家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奖学金项目要求的其他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由审核人签注原件已阅字样并签名。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外语要求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详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2017年)点击链接):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五)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拟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如被录取,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还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达到本外语要求(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

  2、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达到本外语条件中(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本外语要求(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

  3、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申请人需达到本外语要求(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

  六、派出与管理

  (一) 被录取学生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二) 国家留基委对被录取的学生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学生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三) 留学学生派出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行前教育培训,按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并接受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各学院应监督学生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20日底前将“2016年度公派留学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研究生院,上报留基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学院和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学校、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服务。服务期两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经申请获批准后可从事1-2年的博士后研究。回国服务时间从留学完成学业回国入境时开始计算。

  各学院须加强对公派留学工作的管理与总结,对留学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典型事例加以总结和宣传,提高留学效益、促进学院学科专业国际化水平的提升。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2016年度公派留学项目总结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提交研究生院学科学位办公室,上报留基委。

  (四)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五) 留学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学校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服务期2年。

  (六)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其资助的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享受外方资助学费和生活费及政府互换奖学金的博士生暂不纳入年度复核范围)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复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学习情况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审核。通过审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必须向国内导师,并通过校国际化信息管理系统向学校和有关驻外使(领)馆,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回国填写《上海财经大学公派留学考核表》,完成内校公派留学考核,并接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抽查。

  (七)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详情可查阅以下链接:

  查询可申报项目

  选派工作流程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

  申请人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培训的有关费用负担办法及培训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老师

  联系电话:65903590

  联系地址:国定路777号研究生院楼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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