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2 编辑:bin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对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是学院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提出建议;

  (四)申请奖学金;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入学,须持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交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凭证,否则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应附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生证遗失者,由系教学秘书开具证明,到教务部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四)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留校的学生,复学前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节 修业

  第十二条 学分制管理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计划,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修业。

  本科学生标准学习年限为四年,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3—8内年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可提前报考研究生。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院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交纳学费。

  基本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开学后8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查备案。计划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向系主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部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对在四年内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内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总学分

  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为145—150学分。

  各专业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未修满学分者,不能毕业。实修学分若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2%(不含)以上者,超出部分另行收费(创新学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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