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励志格言

时间:2024-07-08 23:21:40 励志格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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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励志格言

  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

法制励志格言

  一旦合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

  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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