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原件丢失了怎么办

时间:2023-05-10 11:14:46 盛林 离职证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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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原件丢失了怎么办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证明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拟证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离职证明原件丢失了怎么办,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职证明原件丢失了怎么办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到你离职的单位要一个当时你和单位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因为这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是三份,单位一份、本人一份,存到个人档案一份。

  如果你的个人档案在你工作的当地,可能他们会把应该存档的那份及时存进去,那样,你也可以去存放档案的地方,调出来复印一份,如果档案不在不地,那肯定是没存进去。只有第一个办法了。

  一、离职证明一定要原件吗

  一般情况,新单位应留原件。因为这个证明就是给新单位开的,如果证明存在问题,这个证明是要用来打官司用的。而复印件不能起这个作用。你自己可以留复印件,你可以要求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标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已留至本公司人力资源部。

  根据劳动法,一个人不能同时与两个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第二家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为此,第二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要员工出示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此证明自己聘用员工是合法的。因而,第二家公司(新公司)要员工已离职的证明原件。

  二、怎么办离职证明

  1、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2、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三、离职公司不给离职怎么办

  开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可以仲裁要求履行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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