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离职证明盖章

时间:2022-12-22 19:39:42 离职证明 我要投稿

公司离职证明盖章

  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证明吧,证明是我们经常用到的应用文体。写证明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离职证明盖章,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离职证明盖章

  公司离职证明盖章

  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必须加盖公司章,不然,离职证明没有法律效力,因而,劳动者无法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也就不能到社保局办理转移社保手续。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离职证明要盖什么章

  一、离职证明,不能盖财务章,也不能盖合同章。应该盖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资源(人事部)章。

  二、一般公司章上的内容是不是就是公司的全称呢 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全称。 公司的财务章:公司全称加上财务专用章几个字。 公司的合同章:公司全称加上合同专用章几个字。 公司的人力资源章:公司全称加上人力资源部几个字。

  三、各种章的用途

  1、财务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2、公章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请盖章。

  3、人力资源章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

  4、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

  拓展:离职证明作用

  【为什么要写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两项规定中可以看出:提供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离职证明的内容也具有法定约束性,不能随意乱写。

  【开具离职证明要求】

  1、时间确定性

  离职证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提供;

  2、内容法定性

  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任何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因为任何评价性的内容有可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注意事项】

  第一、离职证明的作用仅仅限于证明一个时期内劳动关系的事实,公司无权借此机会在内容上对员工日后就业施加不利或者负面的'影响;

  第二、离职证明内容须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若因离职证明内容导致员工再次事业或者侵犯员工隐私的,公司须要承担违法责任。

  第三、在离职证明的内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内容,双方须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为何要给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因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第五、离职证明一定要有员工签收的证据保存,避免今后因劳动者否定用人单位已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离职证明用途】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劳动者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无劳动纠纷;

  3、证明劳动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劳动者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延伸阅读——为什么离职证明上不能写任何评价性内容,包括离职原因?

  1、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

  考虑到离职员工日后就业的便利性,为约束用人单位喜欢在离职证明上写“辞退”、“本人犯错”、“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等类似恶意行为,故对离职证明的内容进行了列举性规定,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必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

  2、从情理的角度出发

  即使员工存在重大过失,并导致因此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损失,员工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惩罚,那么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公司就不能再在离职证明上揭示离职原因,让员工因一次错误承担两次惩罚。这样的行为偏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话说回来,做人也不能这样吧: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3、从法理的角度出发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就看出离职证明在内容上,具有限定性和确定性,用人单位只能按照这个规定的格式出具离职证明。若是任何一方需要增加其他内容,不仅要符合请求一方的意愿,还应该征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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