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员工离职证明
单位会主动出具员工离职证明吗?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欢迎阅读参考!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主动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一审法院法官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及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案件中虽然原告对于未主动索要离职证明也有一定过错,但被告方未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就业,故也应当承担“80%”的责任。然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员工索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责任,这里有一个用人单位“拒绝”动作的要求。
另外如不能享受的保险待遇自然也包括失业保险,但是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必须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离职,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员工离职后主张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要举证证明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但如果员工是主张因用人单位未主动出具离职证明丧失就业机会的.赔偿,那么我认为按照一般的理解,员工非因为本人原因离职后有切实寻找新工作的需求,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候主动出具离职证明,保障员工新就业机会的实现,对于要求用人单位主动出具是合理的。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在原告没有提供任何丧失就业机会损失证据的情况下,采信了原告的一面之词。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主动出具离职证明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做出一些不同情况下的区分,但从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最好还是主动出具的好。
员工离职证明一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员工离职证明二
兹证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场开发部职员,在职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已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员工离职证明三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 年 月 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岗位,至 年 月 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慎重考虑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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